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05年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6]2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1、已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并按照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05年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6]20号)调整了基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不再调整伤残津贴.
2、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后的待遇及应补法金额在2006年12月31日全部到位.
二 ○ ○ 六 年 十 二 月 四 日
关于2005年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单位:
根据《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185号令)和《关于2006年调整企业工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6]2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决定从2005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
(一) 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05年7月1日起,对2004年12月31日前已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调整增加伤残津贴.
(二) 调整标准
2004年12月31日前已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其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45元.本次调整后,其伤残津贴低于2004年统筹地区最地工资标准的,补足到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三)资金来源
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增加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参加了工伤保险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增加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且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
(一) 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05年7月1日起,对2004年12月31日前已认定为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并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 调整标准
符合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范围的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其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三) 资金来源
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原渠道支付.
三、调整办法
此次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根据所属管辖范围和分级管理原则,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2005年调整统筹地区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核对表》及《2005年调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核对表》,交工伤人员或工亡职工所在企业或社区进行核对公示后,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调整.
调整提高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附表:
二 ○ ○ 六 年 十 一 月 十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