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人才中介职业资格培训考试工作的意见

合人发[2006]107号
 
关于开展人才中介职业资格培训考试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开发区)人事(劳动人事)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人才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人才中介人员的职业行为,维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1号令)及《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4号令)有关精神,决定开展人才中介人员职业资格培训考试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人才中介职业资格的含义     人才中介职业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组成部分,是指通过培训、考试取得相应资格,并经登记或注册后,在本市人才中介机构从事人才中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人才中介员职业资格和人才中介师职业资格。     二、人才中介员和中介师职业资格的申报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且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通过专门培训机构培训满60学时,可以参加人才中介员职业资格考试。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通过专门培训机构培训满60学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人才中介师职业资格考试:   (1)大专毕业,工作满5年,取得人才中介员资格3年以上;   (2)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从事人才中介工作满1年;   (3)硕士学位,从事人才中介工作满1年;   (4)博士学位或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学士学位;   (5)已受聘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相近管理工作满1年;   (6)合肥市人事局确定的其它条件。     三、职业资格考试办法     合肥市人才中介职业资格实行全市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的方法。考试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具体考试事宜届时公布。考试合格者,由合肥市人事局颁发统一印制的《合肥市人才中介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合肥市人才中介师职业资格证书》。     四、职业资格人员的管理     1、取得《合肥市人才中介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合肥市人才中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分别实行登记或注册管理制度。     凡工作变动或注册有效期满后仍从事人才中介工作的,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办理注册手续。人才中介员和中介师注册有效期均为两年。持证者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办理注册手续,逾期未办理重新注册手续的,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2、变更登记或重新注册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恪守人才中介工作职业道德;    (2)所在单位同意;    (3)身体健康,年龄在60周岁以下;    (4)自觉接受继续教育,完成规定的培训课时和培训科目。    市区及三县职业资格人员的管理,分别由市和三县人事局负责。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不予注册:    (1)脱离人才中介业务岗位连续两年以上的;    (2)受到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3)严重违背职业道德,侵犯当事人或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4、全市人才中介员(中介师)业务培训和考试工作由合肥市人事局委托合肥市人才培训(考试、评审)中心具体承办。  5、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人才中介△  职业资格  培训考试  意见    合肥市人事局                         2006年4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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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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