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信息化管理三个规章制度的通知

                               合人办发[2005]284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
《合肥市人事局编办公众信息网(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人事局编办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人事局编办互联网网站信息发布、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八日


主题词:印发  信息化  规章制度  通知
抄送:市信息办、市保密局、市政府纠风办,省人事厅
合肥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5年11月8日印发
共印30份

 

                       合肥市人事局编办公众信息网(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众信息网(互联网)的管理,保证局网络系统正常、安全运行,提高网络终端的利用率和应用水平,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合肥人事编制网是沟通局(办)与外界联络,服务中心工作的基础设施,是我局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使用合肥人事编制网的用户都有义务维护网络安全,保证网络正常运行。
第三条 局(办)设立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局信息化建设规划;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对公众信息网进行管理;局专(兼)职信息技术人员负责公众信息网的运行和维护。
第二章 互联网管理
第四条  互联网使用者应遵循爱国、守法、文明、自律的原则,在网上严禁查阅、下载、传播与此原则相悖的消息、图片、影视节目等,不得恶意地长时间、大流量地使用网络,以免造成网路拥塞。
第五条  上班时间不得从事在网上聊天、玩游戏、交友、买卖股票、购买私人物品等与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六条  用户上网的登录密码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未经允许,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自行扩充网络节点。
第七条  因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的政治责任及网络节点瘫痪、病毒发作引起的经济损失,由使用者自负;经教育不改者,由局办公室取消该节点的互联网使用权,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章 网站管理
第八条  合肥市人事局编办网站平台和技术维护由局办公室承担;各处室和事业单位应积极、及时向社会发布我局的业务信息、文件和对外公示的项目,树立人事局编办的形象,使网站成为我局(办)对外宣传、服务、交流的窗口。
第九条  信息发布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以人事局、编办名义制发的涉及公众利益、非密级的文件,一律在成文用印之后,及时发布,处室或事业单位提出不予发布的,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涉及重大事项等公告、公示事项,需局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局(办)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信息由办公室负责审核后统一发布;各处室和事业单位的新闻、最新动态等由本处室和单位主要领导,依据《合肥市人事局编办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审核;各处室和事业单位确定专人负责信息的送审和发布;涉密信息不得在网站上发布。
第十条  各处室和事业单位已有的网站,应纳入局信息化建设规划,需开发或扩展功能,需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核同意。
第十一条  为避免病毒在网络上传播,凡是通过互联网传送的文件,发件人应主动使用病毒扫描软件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发送。
第十二条  在网上查阅、下载、转载、引用的信息,必须严格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规定》以及国家《保密法》、《版权法》等相关法规,必须遵守局(办)的各项有关规章制度。用户应对自己在网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网络系统的记录可以作为用户违反法规的证据。
第十三条  不得对网站进行攻击,如发现有外部黑客攻击的现象,应及时告知办公室或相关部门,以便采取措施。
第四章 网络与计算机设备资源管理
第十四条  局(办)网络基础设施与设备(包括线缆、插座、配线架、连接设备等)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未经许可,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扩充、挪用、损坏。
第十五条  因装修、改造等原因需要变动网络设施,应与局办公室协商,并得到许可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凡在网上(包括服务器、 PC机、终端等)使用的软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处室网络终端(计算机)的使用需求由各处室提出,报办公室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合肥人事编制网的用户。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人事局编办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既要有利于办公自动化、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推广和应用,又要有利于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三条 凡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存储、处理、传递的部门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实行控制源头,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突出重点,有利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局保密委员会负责局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局办公室负责信息系统的保密监督和检查;局专兼职保密及技术人员负责实施网络系统的运行及安全保密技术;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由接入系统的部门负责。
第二章 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
第六条 涉密信息网络及局内部办公自动化网,必须在物理上与国际互联网(含以国际互联网为依托的政府公众信息网)完全隔离。在与公众信息网相连的信息设备上,不得存储、处理和传递国家秘密信息。
第七条 因工作需要接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必须通过局公众信息网的节点上网,不得采用其他方式自行连接。
第八条 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媒体或载体(指计算机硬盘、软盘、磁带及其它设备),未经严格的脱密技术处理,不得在与国际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上使用。
第九条 各处室和事业单位连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必须明确专人管理,并由使用部门的领导负责其入网计算机的保密管理工作。按照“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信息上网必须经过信息提供单位的严格审查批准;利用国际互联网传输信息,要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十条 个人使用电子邮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邮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第十一条 使用接入国际互联网计算机的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在网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系统的保密监督和惩处
第十二条 各处室和事业单位要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部门领导要结合业务工作,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检查,坚持报告制度,从源头上防止泄密问题的发生,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十三条 局办公室要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的监督和检查。各部门的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发现国家秘密泄露或可能泄露情况时,要立即向局保密委员会报告,重大失泄密事件要及时上报。
第十四条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规定,造成过失或者故意泄密的,给予当事人以批评教育、通报或党纪、政纪处分,并视情追究部门领导责任。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人事局编办互联网网站信息发布、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为规范我局互联网网站的信息发布和运行管理,根据《合肥市人事局编办公众信息网(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合肥市人事局编办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管理体制
第一条 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局信息化建设的决策机构。
第二条 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局互联网的建设与规划,对各部门信息资源的发布进行统一协调;各处室、事业单位要确定一名素质较高,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保密意识的专人负责本部门信息的发布、更新和维护,并报局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 局办公室履行对局互联网网站及网上信息发布的管理职能;信息技术人员具体实施网站运行、维护及网上信息发布的技术管理。
第二章 网站建设及信息发布的原则和要求
第四条 局编办互联网网站建设应遵循以需求为主导,突出重点,统一标准,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原则。
第五条 局编办互联网网站信息发布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安全管理的法规及标准;严格遵守《合肥市人事局编办公众信息网(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合肥市人事局编办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三、凡属于《严禁在合肥市人事局编办互联网网站上发布的信息范围》(见附件 1)的信息不得在网上进行发布。
四、结合我局实际,做到发布及时、监管合理、程序规范、网络安全。
第六条 局编办互联网网站信息以政务、服务、咨询信息为主。要结合实际,及时发布并遵守以下要求:
一、信息发布实行审批制度,谁审批谁负责。
二、网站内容应做到及时更新。
三、重要信息随时公布。
第七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意见》(合发[2005]15号)和市政府《关于在市政府机关开展加强行政效能建设优化发展环境评议工作的通知》(合政[2005]97号)文件要求,局将按照《合肥市电子政务建设和社会引用能力考核实施细则(暂行)》实施考核;凡不按规定发布政务、服务、咨询信息,不及时更新网站信息内容,影响我局(办)效能建设的,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 网站信息主要内容和发布
第八条 网站设全局概况、通知公告、政策法规、办事指南、下载中心、咨询服务、最新动态、人事信息等八项主要栏目。
第九条 各栏目的信息发布分工如下:
局(办)机关各处室和局属事业单位需发布的信息,由各处室和事业单位根据发布的内容和权限,分别交本部门主要领导或局领导审核、审批后,由该部门信息发布员发布,并需将领导审批单交局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局内设处室和事业单位网站内容维护由设站处室、单位负责。
第四章 信息发布权限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信息发布的权限:
一、以人事局编办名义制发、涉及公众利益、非密级的下行文件,由承办处室或单位在成文后七个工作日内发布,如承办处室或单位不予发布,需局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同意。上级人事编制部门的政策法规类文件,由承办业务的处室、单位信息发布员,按此原则,自行发布。
二、各处室和事业单位的动态信息、办事指南、提供下载的文件表格、咨询政策的答复由本部门有关人员撰写,部门领导审批后由该部门信息发布员直接在网上发布。
三、涉及重大事项的公告、公示信息由处室、单位工作人员撰写,处室、单位领导审核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由处室、单位信息发布员将信息(附电子文档)及审批单提供给局办公室发布。
第十二条  信息发布的程序:
一、填报《合肥市人事局编办信息发布审批单》(见附件2)。
二、部门审核。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部门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及时审核时,由其所指定的专人代理审批。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我局(办)网站信息发布由局办公室授权专人对网站的栏目设置、网上发布信息的管理。
第十四条  各处室、单位在我局互联网网站上发布的信息须保留纸质底稿,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凡通过我局互联网网站发布的信息,发布人应主动使用病毒扫描软件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发布。
第十六条  在网上查阅、下载、转载、引用的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制度并对自己在网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网络系统的记录可作为用户违法的证据。
第十七条 不得对局(办)互联网网站进行攻击。如发现有外部黑客攻击的现象,应及时通知局公室,以便立即采取措施或报告市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  局办公室对我局互联网网站内容每周备份一次;按部门、时间对《信息发布审批单》建档、保存备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
严禁在合肥市人事局编办互联网网站上发布的信息范围

一、涉及国家机密、违反国家基本方针政策的内容;
二、公安部、新闻出版署等相关管理机构规定不允许上网发布的信息;
三、上级和有关单位发送我局(办)的未公开发表的文件、资料和信息;
四、制定人事人才和机构编制政策性文件前的调研、决策信息和以局办名义制发的上行文件;
五、未办理完结的工作事项和尚未定稿的各类文稿;
六、未经同意的领导批示和未征得本人同意的个人资料;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专利所有人同意的涉及知识产权、版权和发明专利等内容的信息;
八、不宜公开的会议、活动、事项及信息。

 

 


附件2:
合肥市人事局编办信息发布审批单
年  月  日
部 门  编 号  
送审信息内容:

 送审人签字:               
年   月   日
部门领导审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局领导审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局办公室处理结果:
(写明于何年何月何日在什么栏目中发布。)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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