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有关问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青 岛 市 财 政 局
关于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经营场所
租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劳社[2005]42号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3]84号文件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的通知》(青政发[2004]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补贴的范围和条件
凡市内四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45”失业人员、 “低保”失业人员和失业现役军人配偶等(以下简称失业人员,不含享受自谋职业一次性扶持金的失业人员),在各类集贸、商贸、农贸市场租用摊位从事经营活动,且签订的租用摊位协议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的,可享受经营场所租金补贴。
二、补贴的标准
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不含已享受各类促进就业政策的失业人员),按每人每年24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按年拨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三、补贴的申报、拨付程序
(一) 失业人员办理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应向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同时提报以下材料:
1、本人《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其中“低保家庭”人员应同时提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失业现役军人配偶应同时提报《结婚证》及其配偶为现役军人的证明;
2、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或《临时经营执照》
3、从业人员与市场管理单位签订的租赁协议;
4、租赁费缴纳凭证。
(二) 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受理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申请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经营场所现场核实和资格审查工作,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填写《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审批表》(附表1)和《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人员花名册》(附表2),通过人力资源网络报所在区就业服务中心,同时将本人《失业证》或《协保证》、《再就业优惠证》以及租赁协议和租赁费缴纳凭证等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留存,建立专门的管理台帐。
(三)区就业服务中心收到申报材料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汇总工作,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就业服务中心。
(四)市就业服务中心收到申报材料审核汇总,统一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由财政部门核拨资金。
(五)区就业服务中心收到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通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发放给失业人员,由本人签字后,收回《失业证》(由街道劳动保障中心保存),加盖印鉴,纳入就业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要严格做好经营场所现场核实和人员资格审查工作,杜绝弄虚作假、冒领、骗取租金补贴的现象发生。要与市场管理单位定期联系,及时了解掌握失业人员经营和租赁协议执行情况,帮助解决有关问题。
(二)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工作的指导,严格做好审核把关,要每月对失业人员申请办理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结果,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肃给予批评和纠正。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适用于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五市及崂山、黄岛、城阳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附: 1、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审批表
2、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人员花名册
二○○五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