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人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有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青 岛 市 财 政
青劳社[2003]47号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市直各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中共青岛市委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体系 做好城镇就业工作的意见》(青发[2003]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用人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拨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的范围和条件
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新增岗位新招用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指持有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以及国有、集体、股份、合资合作、私营企业等用人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招用市内四区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及以上的失业人员和失业现役军人配偶(以下统称“下岗失业人员”。其中,招用原为本单位职工的,失业登记时间应在2年以上),签订3年(含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补贴标准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青岛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20%、基本医疗保险8%、失业保险2%的比例计算,由促进就业资金给予补贴。
三、补贴的申报、拨付程序
(一)用人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按年拨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用人单位,应于招用人员次年1月底前填写《用人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附表1)、《用人单位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附表2),报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并提报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经认定的各类服务型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资格认定证明;
3.企业新招收下岗失业人员前一年职工花名册和现有职工花名册;
4.《用人单位新招收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附表3)和《招用人员登记表》、《招用职工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及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和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5.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6.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增减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7.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
(二)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于年初一季度内,对用人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给予审核后,汇总报市财政部门核准,对经核准符合政策规定的单位,由市财政部门将社会保险补贴直接拨付用人单位。
四、工作要求
用人单位要如实填报审批表,及时提报有关资料。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做好有关资料的审查审核,对申领单位的资格、条件认真把关。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除取消其补贴资格外,并追缴全部资金。
本《通知》自青发[2003]4号文下达之日(2003年1月30日)起执行,2003年1月30日前用人单位招用“4045”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办法,仍按青劳社[2001]149号文执行。
本《通知》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其他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附表: 1、用人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
2、用人单位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
3、用人单位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
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