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

青岛市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2001年6月8日青岛市人事局发布 青人发 [2001] 2号)

各区、市人事局,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国家机关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问题提出如下暂行意见:
  一、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的发放办法
  (一)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100%发给。
  (二)病假超过两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发给;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100%发给。
  (三)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发给;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
  二、上述人员病假期间的各种津补贴、奖金的发放办法
  (一)国家、省市出台的行业性律补贴、考勤奖规定按天发给的,应按出勤情况发给。
  (二)国家、省、市出台的其他津补贴按100%发给。
  三、其他没有涉及到的有关政策仍按国务院国发(81)52号文件执行。
  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事业单位的其他津补贴、奖金的发放,按本单位有关规定执行。但工改保留的津补贴部分按100%发给。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二○○一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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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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