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 85号)和《人事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94] 5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意见。
一、考核范围和对象
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现在技术岗位工作且已转正定级的工人(含合同制技术工人,下同)。
根据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调整到其它技术岗位工作的工人,符合本意见规定申报年限条件,本人申报参加考核的,也可列入考核范围,但申报的工种必须是所在单位现有的技术工种。技术工种由各主管部门按《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种分类目录选编》加以确定。
二、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业绩和技术业务水平。
思想政治表现:主要包括政治态度,遵纪守法,职业道德,组织纪律和工作态度等。
生产工作业绩:主要包括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质量和效率,生产工作中解决技术问题的水平,从事技术革新的成果及安全生产达标情况等。
技术业务水平:主要包括技术业务理论(含职业道德,下同)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标准按国家和省、市颁布的标准执行。
三、申报条件
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分为高级工、中级工和初级工三个等级。
(一)参加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的工人必须经所在单位批准,在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业绩两项考核合格的基础上,申报参加技术业务水平的考核。
(二)申报参加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的年限条件是:
1、工作年限在25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15年以上或从事本工种工作20年以上,已取得青岛市人事局颁发的中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工人,可申报参加晋升高级工的考核。
2、工作年限在15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本工种工作10年以上,已取得青岛市人事局颁发的初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工人,可申报参加晋升中级工的考核。
3、达不到中级工考核年限条件的,可申报参加初级工的考核。
工作年限和从事本工种工作年限系指计算到参加考核当年12月31日的实足年限。
(三)对生产工作业绩突出、技术业务水平较高的工人,申报参加考核的年限条件可适当放宽。
1、对已取得青岛市人事局颁发的中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在本等级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申报参加高级工考试考核的工作年限或从事本工种工作年限,可放宽5年:
(1)在省、部级及以上技术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
(2)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成果,并有省、部级及以上成果证书的;
(3)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
(4)曾在部队军及以上与现岗位相近的技术业务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
2、对已取得青岛市人事局颁发的初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在本等级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申报参加中级工考试考核的工作年限或从事本工种工作年限,可放宽3年:
(1)在青岛市市级及以上技术比赛或全省行业、系统技术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
(2)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成果,并有青岛市市级及以上成果证书的;
(3)获得青岛市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
(四)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工人,须具有高中(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工人,市直及所属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填写《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放宽年限条件审批表》(见附件一),并附有关证书、证件原件和复印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青岛市人事局核定;中央、省驻青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青岛市人事局核定;各区(市)所属单位的由各区(市)人事局审核后,报青岛市人事局核定。
四、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本年度技术等级岗位考核
(一)受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以上处分,现仍在处分期内,或被羁押、拘役、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劳动教养期间的;
(二)上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因其他严重问题不适合参加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的。
五、考核方法
(一)参加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的工人需向所在单位申报参加考核,填写《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呈批表》(见附件二)。所在单位需对申报参加考核的工人进行资格审核。
(二)所在单位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工人进行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业绩的考核。考核以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三)技术业务水平考核包括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
1、技术业务理论考核由青岛市人事局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统一评定成绩。
2、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区,市直各单位及中央、省驻青单位由青岛市人事局组织实施;胶南、胶州、即墨、平度、莱西市(以下简称五市)及城阳、黄岛区在青岛市人事局的统一安排和指导下,分别由五市及城阳、黄岛区人事局组织实施。
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要聘请政策性强,业务水平高,作风正派的专业人员组成考核小组,考核小组一般由3-5人组成,其中上一技术等级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实际操作技能的考核,可结合生产或工作任务进行。考核成绩和有关情况要如实记载。
3、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按百分制计算,达到规定合格分数线者为考核合格。
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每年举行一次。
六、工资待遇
(一)考核合格者,由青岛市人事局颁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发证时间全市统一确定为申报参加考核当年的9月30日,并从当年的10月1日起兑现相应的工资待遇。
对已参加技术岗位等级考核且合格,但其当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不予颁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和兑现相应的工资待遇。
(二)晋升高、中级技术等级的中、初级工人,经考试考核合格获得高、中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将原所执行的中、初级工的岗位(技术等级)工资额分别就近就高套入并执行高、中级工的工资标准。
七、有关问题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经地市级及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应当进行复核。
对已取得外省、市政府人事部门核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工人,在调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须向所在单位提出复核认定申请,填写《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复核认定呈批表》(见附件三),由所在单位按照本意见规定的范围和申报年限条件进行审核,并进行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业绩的考核。合格者,由各区(市)人事局、市直各单位和中央、省驻青单位审核后,报青岛市人事局核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
经复核认定不合格的工人,应按照本意见规定的考核年限条件参加相应等级的考核。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非经政府人事部门考核取得《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青岛市人事局不再进行复核,须按照本意见有关规定参加考核。
(三)新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人,根据工作和从事本工种的年限,按本意见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的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在未取得相应的技术等级前,暂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确定技术等级标准,比照同等条件人员工资待遇加以确定。
(四)经组织安排转换工种岗位的工人,按现工种岗位申报参加升级考核。
(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需收取费用的,应按照财政和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由各级编制部门管理的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可参照本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组织实施
(一)青岛市人事局负责制定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的政策规定,管理和组织实施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区(市)人事局、市直各单位和中央、省驻青单位要严格政策,精心组织,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对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由青岛市人事局宣布考核结果无效,严重违纪者三年内不得报考,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其他
(一)本意见由青岛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放宽年限条件审批表(略)
2、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呈批表(略)
3、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复核认定呈批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