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事局,市直各单位组织人事处:
现将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大学本科毕业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的通知》(鲁人办发[2003] 39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大学本科毕业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鲁人办发 [2003] 39号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鲁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大学本科毕业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人办函〔2002〕10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山东省人事厅
二○○三年三月十一日
关于大学本科毕业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人办函 [2002] 104号
建设部人事教育司:
报来的《关于清华大学直读博士生如何确定工龄的请示》(建人教机函[2001]43号)收悉。经研究并商有关部门,现函复如下:
大学本科毕业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前两年不计算工龄,从第三年起开始计算工龄。在职攻读博士的人员确定工龄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人事部办公厅
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