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

(2000年3月6日青岛市人事局发布 青人资字 [2000] 2号)

各区、市人事局,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财政厅鲁人福[1999]1号《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病故工作人员的父、母一方有固定收入,另一方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父母有固定收入一方,其基本工资或离退休费在550元以下的,不负担另一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超过550元的部分,扣除二分之一负担生活费后,仍达不到规定补助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死者所在单位给予补助。
  二、病故工作人员的配偶系独生子女的,其父母均无固定收入,可享受遗属生活费。
  三、对遗属居住地没有公布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或根据公布的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计算出的补助标准低于原鲁人福[1996]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的,补助标准仍按鲁人福[1996]1号文规定标准执行。
  四、不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的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可参照办理。
  五、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过去有关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方面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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