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中央驻青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鲁人薪[2000]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青岛市人事局
二○○○年六月五日
转发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鲁人薪 [2000] 4号
各市、地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鲁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处理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3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年三月十六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处理意见的通知
人发 [1999] 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来函询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如何处理。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机关和事业单位各类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遇国家规定调整工资(含调整标准、晋升工资档次和级别工资)时,其工资调整暂缓执行。待审查结束有结论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纪律处分的,按国家规定予以补调和补发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