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公务员任职培训实施意见

(2000年12月28日青岛市人事局发布 青人字 [2000] 162号)

各区、市人事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及《青岛市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国家公务员晋升职务的任职培训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职能转变以及科学管理的需要出发,提高国家公务员的素质和行政管理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通过培训,使晋升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提高政治素质,系统掌握和正确运用邓小平理论;完善知识结构,增强法制、廉政和创新意识,提高领导艺术、决策水平、协调能力、管理能力,使综合素质和能力达到新任职务的要求。
  二、培训对象
  市直、各区行政机关部门晋升处级职务的国家公务员;五市行政机关部门内设机构晋升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
  三、培训内容、时间
  培训的主要内容
  1、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2、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3、公共行政管理、领导科学;
  4、市场经济、科学技术知识等。
  任职培训采用集中脱产方式,一般应在到职前完成,经任免机关批准,也可在到职后一年内参加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三十天(约180学时)。
  四、组织与管理
  国家公务员任职培训实行分级负责管理。
  市人事局负责制定全市国家公务员任职培训计划;审定各区(市)人事局拟定的任职培训计划;审定市行政学院拟定的教学计划;会同市委组织部下发市直和各区行政机关晋升处级职务人员的调训名额并组织实施。
  各区人事局负责本区行政机关晋升科级领导职务人员的任职培训。
  各市人事局负责本市行政机关部门内设机构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市行政学院和各区、市行政学校负责拟定、实施培训教学计划、各项教学和管理工作,负责对学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表现提出考核鉴定。
  学员培训期间的费用原则上由同级财政负担,不足部分由学员所在单位据实报销。
  五、考试考核
  培训结束后组织考试考核,学员经考试考核成绩合格者,由施教机构颁发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验印的培训合格证书,并记入《青岛市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作为国家公务员在职、年度考核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因特殊情况未按时参加任职培训的国家公务员,可参加同年度下一批次的培训,但事先必须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申请同意。凡未参加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该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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