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我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

(2003年8月7日青岛市人事局发布 青人办发 [2003] 285号)

各区(市)人事局,市级各有关部门、事业单位组织人事处:
  为规范我市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为全市事业单位和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根据《关于印发〈青岛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试行意见〉的通知》(青人发[2003]15号)文件精神,现就规范我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通知如下:
  一、责任部门:
  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负责市属事业单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首次聘任以及区(市)所属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首次聘任的确定工作,市直部门人事处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续聘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管理工作,区(市)人事局负责本区(市)所属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续聘和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管理工作。低职高聘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手续按青人发[2003]15号文件执行。
  二、首次聘任办理程序:
  1、受理:办理单位应在本单位有空岗的情况下方可申请。申请时需准备以下材料:(1)本年度市人事局批复的岗位设置文件复印件;(2)“青岛市——年度专业技术职务首次聘任(解聘)人员花名册”(此表可到青岛人事信息网http://www.qdpb.gov.cn办事指南处下载);(3)单位聘任文件;(4)受聘者资格证书(原件)和聘书,聘书中需加盖单位和主管部门人事处印章。
  2、办理: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根据申请单位提供的书面材料,查阅该单位是否有空岗、受聘者是否符合条件。符合办理条件的,则当场办理;不能办理的,当场说明理由。对经营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由单位提出聘任意见,经主管部门人事处同意后到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备案。
  符合聘任条件的,经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同意,申请单位应在一周内将受聘人员信息资料在《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系统》修改,并分别报主管部门和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备案。
  三、聘期规定: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限一般为1—2年,最长不超过3年。聘任起始日期一般为到人事局办理手续之日,因国家、省、市人事部门颁发任职资格文件延误的可视具体情况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聘书管理:
  为规范聘任管理,确保任职年限的准确,从2003年开始,全市统一换发本式防伪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原聘书如有剩余可继续在初级职务聘任中使用。严禁私自印制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如发现使用私自印制的聘书,市人事局在其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不予认可。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