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劳社规[2006]9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赣有关单位、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和《关于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等工作的函》(劳社监司函[2006]10号)的要求,为建立和规范企业年金制度,切实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和企业年金基金市场化管理运营监督工作,现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企业年金工作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06]8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28号)规定,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企业年金政策和企业年金基金市场化管理运营规则宣传工作力度,指导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建立企业年金。
二、掌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情况
为掌握了解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情况,加强工作联系,为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奠定基础,省劳动保障部门基金监督机构,要对取得资格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或分支机构要建立工作档案,为此,已取得资格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要将单位名称、法人代表、资格类别、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电子信箱等基本信息(填写《江西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情况登记表》见附件7),以及分支机构获得经营企业年金业务的授权证明等报送省劳动保障部门基金监督机构。
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报送
(一)企业可以按企业年金方案的规定,代表集体协商双方作为委托人,或由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法人受托机构或企业年金理事会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由受托人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包括受托管理合同、托管合同、账户管理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中:委托人为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统一建立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报送劳动保障部备案,并抄送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委托人为其他企业的(包括其他中央企业、省内各类企事业单位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均报送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备案。
(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所需材料。
(1)企业年金方案;
(2)《关于××公司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函》(见附件2);
(3)××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和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签订企业年金基金委托管理合同;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关于××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见附件1);
(5)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资格证书复印件;理事会章程,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其简历等。
四、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受理
省劳动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要指导企业和职工选择好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并按有关规定和工作职责受理企业年金管理合同(包括受托管理合同、托管合同、账户管理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备案。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收到符合规定的企业年金管理合同备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对合同的有效性、合法性以及合同的可操作性进行审核。对拟由理事会担任企业年金受托人的,主要检查企业年金经集体协商选择受托形式的决议材料,是否提供了理事会章程、组成人员名单及其简历等,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备案受托人出具《关于××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见附件3),给予企业年金计划登记号。企业年金计划登记号为12位数字代码,前6位为GB/T2260-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后6位为本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备案的顺序号。在执行过程中,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主体条款有调整或基金管理合同发生变更,受托人应自发生之日起15日内重新履行备案程序。
五、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监管和统计
企业年金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做好基金管理合同的备案工作。原来已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要对原有的基金管理合同,按国家规定进行修订并补办备案手续。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查处。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各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填写《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情况登记表》(见附件4)和《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情况统计表》(见附件5),于每季度结束5日内报送省劳动保障厅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处。每个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年度情况汇总表。原有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统计工作,仍按照国家统计局国统字[2005]234号文件的批复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劳动保障部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函[2005]219号)规定,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负责,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报送劳动保障部基金监督司。
六、建立企业年金工作协调机制
要加强企业年金工作的协调配合,重大问题研究,相关工作统一部署,防止政出多门,各行其是。基金监督机构受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时,要征求同级相关机构的意见,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要抄送同级相关机构。
七、坚持依法行政
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禁违法行政许可法规定,以各种形式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在当地开展业务设定限制,“实行二次准入”或自行指定管理机构等做法。
八、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设清新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环境。任何单位和组织,一律不得以报备登记、组织招标、宣传推介等名义,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收取费用。
九、开展企业年金基金市场化管理运营监督检查
省劳动保障部门基金监督机构要跟踪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的执行情况,在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和基金管理过程中,既要监督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的运作情况,查处不收管理费、进行利益输送、借企业年金名义转投其他保险、未取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擅自开展企业年金业务等违规行为,也要监督和纠正企业的不规范做法,维护企业年金基金市场化管理运营秩序,保护企业年金受益人利益。
附件: 1、关于××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
2、关于××公司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函
3、关于××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
4、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情况登记表
5、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情况统计表
6、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工作流程
7、江西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情况登记表
8、劳动保障部基金监督司《企业年金计划登记号编制、使用和管理办法》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关于××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
××公司:
你们报送的《××公司企业年金方案》收悉。经研究,该方案符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要求,望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此复。
××劳动保障厅(局)
二○○×年×月×日
附件2:
××〔200×〕××号
关于××公司企业年金基金
管理合同备案的函
××劳动保障厅(局):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3号)规定,××(申请受托人)拟作为××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受托人,行使受托人职责,并选定了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了委托管理合同。
现将××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呈上,请予备案。
(申请受托人名称和盖章)
二○○×年×月×日
附件3:
××劳社厅(局)函〔200×〕××号
关于××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
××(申请受托人):
你们报送备案的××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收悉。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3号)和有关规定,现对××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予以确认,登记号为××。望认真履行受托人职责,按规定运作。
此复。
××劳动保障厅(局)
二○○×年×月×日
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