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管理工
(赣劳社就[2006]16号)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省直、中央驻赣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赣府发〔2005〕21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做好《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以下简称《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和管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意见》规定的范围,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持证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意见》规定的相应扶持政策。
在国发[2005]36号文件下发之日(2005年11月4日)前已通过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等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不再领取《再就业优惠证》。
1、《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程序
(1)本人申请:准备再就业、符合《意见》规定的人员,持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下岗失业凭证和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向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
(2)张榜公布:接受申请的街道劳动保障机构要认真核实情况,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向申请对象所在社区或企业张榜公布7天。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对符合条件人员进行张榜公布后,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核定。接受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向同级工商行政部门调查了解申请人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历史情况,在7个工作日内,必须给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对不符合发放条件的人员,要说明原因。
设区市城区范围内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和管理,县(市)范围内的由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和管理。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按属地原则,在当地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2、《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
(1)《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人本人使用,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下岗失业人员,其《再就业优惠证》上要标注有效期限。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再就业优惠证》自行作废,并由发证部门负责收回。
(2)《再就业优惠证》根据《意见》规定的再就业扶持政策内容,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刷,并加盖发证单位的公章。
(3)《再就业优惠证》持有人已享受到相关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审批相关优惠政策的主管部门,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
(4)《再就业优惠证》实行统一编号,一律免费发放,每年由发证机关年检一次,未进行年检的自动作废。
(5)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扶持政策的,《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
(6)《再就业优惠证》的工本费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建立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信息交换制度
1、各级劳动保障、工商、国税、地税等相关主管部门,要及时交换《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落实优惠政策信息,相关主管部门要将提供的优惠政策、优惠期限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标注,共同做好政策落实和《再就业优惠证》使用管理工作。
2、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每月5日前将《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情况通报同级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有条件的市县要将《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情况及时在网上公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完善基础台帐,条件具备的使用计算机管理。对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实行动态管理,要依托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居委会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基础情况台帐和再就业数据库,随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的情况。
3、各级工商部门要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情况,在每月5日前通报同级劳动保障、国税、地税部门。
4、各级国税、地税部门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税收减免情况,在每月5日前通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
5、各设区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每月10日前,将劳动保障、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情况汇总上报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原已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和扶持政策享受情况要在2006年6月底前汇总上报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三、监督和处罚
1、《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 《意见》规定的再就业扶持对象范围进行核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对转让、出租《再就业优惠证》的,一经查实,要立即收回其《再就业优惠证》。对个人或单位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发证机构违反规定变卖或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严肃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其它
1、《再就业优惠证》有效期暂定至2008年12月31日。
2、此通知下发之前,已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或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优惠政策不满三年的,还可以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享受相应优惠政策,但享受同一政策的期限累计不超过三年。未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但符合《意见》规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可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关文件规定的相应优惠政策。
二○○六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