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医务室、石家庄集


关于批准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医务室、石家庄集川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为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通知   根据《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冀政〔1999〕12号)和《河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冀劳社〔1999〕101号)、《河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冀劳社〔1999〕102号)文件规定,我厅对有关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申请定点资格的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实地考察。
  经研究决定,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医务室、石家庄集川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可以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和购药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政策规定,加强管理,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并与省直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签定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的医疗和购药服务。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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