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行用人单位劳动

各区、县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有关部门,各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21号),为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依法规范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树立企业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落实“国际化、市场化、人文化、生态化”新西安的发展理念,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决定在全市推行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现将《关于推行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积极推行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实行劳动保障诚信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是落实市委、市政府新西安“四化”发展理念的需要,对于促进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观念和劳动保障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竞争能力,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高度,提高认识,全面推进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设。
    二、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为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推行打好基础。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举报专查和专项执法检查及年检,全面准确掌握管辖范围内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工资支付、参加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管理的基本情况,逐步实现逐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管理平台,为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登记评价活动提供客观依据。
    三、加强宣传教育,营造用人单位诚信自律的良好氛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推行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工作中,要广泛通过新闻媒体及登门送法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推行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意义。对劳动保障诚信等级的AAA级用人单位,通过新闻媒体给予表彰;对拒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讲诚信的用人单位,通报批评,予以处罚和曝光,努力营造用人单位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组织领导,保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全面实施。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把建立用人单位诚信制度作为劳动保障部门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抓好。为加强对诚信评价工作的指导,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立由局长张平均为组长,其他副局长为成员的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执法监察处,日常工作由市劳动监察支队负责,各有关处(室)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参与评价工作。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也应成立相应机构,加强此项工作。
    五、加强组织协调,确保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工作取得实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内部的配合协调,围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做好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同时要主动加强与工商、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的联系,建立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附件:《关于推行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关于推行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推行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倡导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建立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增强守法和诚信意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树立企业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促进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机构编制、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在市级以上及外省、市注册登记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施。
在区、县注册登记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工作,由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对各类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进行综合评审,分别认定为不同的信用等级,实行分类监管和服务的一项制度。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诚信评价制度工作,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范围,负责用人单位的诚信评价工作,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承担诚信评价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劳动保障诚信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规定的签订、遵守和履行情况;
   (二)遵守社会保险规定情况;
   (三)遵守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规定情况;
   (四)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六)遵守职业培训制度、技术工种持证上岗规定的情况;
   (七)依法建立劳动保障内部规章制度情况;
   (八)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共分为AAA、AA两个级别。AAA级别的条件是:能认真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落实到位,切实尊重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和谐稳定。AA级别的条件是:能基本遵守和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基本健全,对存在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能及时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改正。具体评价标准如下:
   (一)劳动保障AAA级诚信用人单位评价标准: 
  1、连续三年参加劳动保障年检合格;
    2、劳动保障管理制度健全,落实到位;
    3、参加社会保险人数、缴费率为100%;
    4、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依法履行劳动合同;
    5、工资按月支付,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6、遵守国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7、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无使用童工;
    8、按照国家标准,实施职业资格证书、技术工种持证上岗率达到90%;
    9、 连续三个年度内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或虽被举报投诉但经查实无违法行为,且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未发现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10、年度内无侵害职工利益行为。
   (二)劳动保障AA级诚信用人单位评价标准: 
  1、当年劳动保障年检合格;
    2、劳动保障管理制度基本健全;
    3、参加社会保险人数、缴费率在95%以上,且有合理、客观原因,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
    4、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以上且能及时整改的,能依法履行劳动合同;
    5、工资基本能够按月支付,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6、基本遵守国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7、基本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别保护规定,无使用童工;
    8、按照国家标准,实施职业资格证书、技术工种持证上岗率达到80%;
    9、年度内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或虽被举报投诉但经查实无违法行为;年度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未发现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10、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管理人员基本掌握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第七条  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工作坚持客观、全面、公正、公开、统一评价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劳动保障诚信用人单位等级的评价结合年检,每年一次,每年5月底前,用人单位申请填写《西安市用人单位诚信等级评价(晋升等级)申请表》,《年度执行劳动保障政策法规情况统计表》,并附近三年的劳动年检资料,经工会或职工代表签署意见,或主管部门推荐,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评价。
   (二)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成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评价领导小组,并由劳动监察机构及各有关业务处(科、室)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诚信等级的用人单位进行评审。
   (三)经评审组评审,评定为AAA级诚信标准的用人单位,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有举报投诉的,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核实,根据结果重新确定诚信等级。
   (四)对评审出的AAA级的诚信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诚信等级标牌,向社会公布,并可做为评选劳模和先进的依据。
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评定结果,于10日内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八条   对取得相应等级的诚信用人单位,按照下列各项,实行评价等级分类服务、指导及动态、分类管理。
   (一)对AAA级诚信等级的用人单位,除举报投诉专查外,免于日常巡查,专项执法检查以自查为主。
   (二)对AA级诚信用人单位,按劳动保障行政管理执法检查要求,进行正常管理和检查,指导和帮助用人单位提升诚信档次。
   (三)AA级诚信用人单位和未达到等级的用人单位,经自查认为达到上一级别诚信条件标准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参与上一级别的评价。
   (四)对已达到各等级的诚信用人单位,如发生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在次年的评审中,分别降低一个诚信等级,直至取消诚信等级。
    第九条  未取得劳动保障诚信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大监察力度,督促其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范用人单位机制和内部管理,完善各项制度,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督促其参加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活动。
    第十条  本办法由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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