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关于我市企业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劳动保障法制工作
【颁布单位】南宁市劳动局
【发布日期】19980830
【施行日期】19980701
【主 题 词】
【发 文 号】南劳字[1998]27号
关于我市企业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两县、市属并驻市各有关单位:
《南宁市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南府发[1995]138号)下发后,对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均衡企业间女职工生育费用的负担,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为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办法,根据区党委、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企业社会保险制度的暂行规定》(桂办发[1998]39号)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从1998年7月1日起,基金的征缴按单位每月上报的《职工增减情况变动表》参保人员的实际数计缴,不再实行一核一定一年不变的办法。征缴比例仍按参保单位上年职工工资总额的0.8%计收。
2、女职工生育保险金的支付标准:女职工生育顺产发给3200元,难产或多胞胎生育发给3900元。
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领取了生育指标的女职工,怀孕不满5个月流产的,一次性发给1000元;引产的一次性发给2200元。
凡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男职工的配偶生育,配偶在农村或所在单位没有享受产假工资和报销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的,一次性发给1500元。参保单位需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男职工的配偶身份证、所在地乡政府、居委会或单位证明,办理申报手续,由社会保险机构将保险金发到企业,再由企业转发给男职工本人。对男职工配偶已有工作单位,其所在单位虽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但已享受生育待遇的,其生育期间所享受的产假工资及报销的医疗费达不到1500元的,予以补足。
三、女职工生育,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将保险金拨到企业,企业应按女职工实际应享受的待遇予以给付,高于本规定标准的,由企业补足;低于本规定标准的,超过部份,企业可留作生育调剂金统筹使用。
四、女职工生育从办理出院手续之日起,所在单位必须在三十天内填写《女职工生育基金统筹支付结算表》,到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有关审批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五、本通知从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