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劳动局关于委托代管劳动工资档案的从业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培育和发展南宁市劳动力市场,促进人才公平竞争、合理流动,解决从业人员在流动中的后顾之忧,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1996年第5号令《南宁市从业人员劳动工资档案委托代管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委托南宁市劳动局代管劳动工资档案的人员,应当按规定向南宁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缴纳基本养老金。
   第二条 凡委托南宁市劳动局代管劳动工资档案的人员,应当按规定向南宁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缴纳基本养老金。

第三条 委托代管劳动工资档案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缴纳标准:
1、每月基本养老保险金=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20%×年龄系数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以南宁市统计局公布的资料为准。 2、按人员不同年龄段确定以下年龄系数:

3、根据南宁市统计局公布数字,1995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58元,因此,从现在至1997年3月,各年龄段人员每月应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数额为:

今后每年3月公布当年的养老金缴纳数额。

第四条 建立个人帐户

1、南宁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为每个缴纳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建立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存储资金按银行的居民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每年结算一次,并向保险者公布基本养老保险金存储情况。

2、被保险者个人帐户的存储额用于退休后支付养老保险金。

3、个人帐户的存储资金,可以继承或按本人遗嘱赠予。

第五条 缴费办法

1、保险者一般按季缴纳基本养老金,也可以半年或一年一次交清。缴纳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1?D10日,逾期交纳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

2、失业人员和失业职工有特殊困难的,可以向南宁市社会养老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缓交的书面申请和有关困难的证明材料,养老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在一周内应研究答复申请者。申请缓交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实在困难的,到期可申请延长缓交时间。在缴纳欠交养老保险金时,按欠交时间参照银行同档次定期存款利息计息收取;跨年度缴纳欠交养老保险金时,按当年标准计收。对不经缓交审批、无故连续十二个月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人员,作为中止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第六条 委托代管劳动工资档案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2、《缴费手册》;

3、《社会保险电脑卡》;

4、《劳动工资档案委托代管合同书》。

新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参保时给予办理第2、3项材料。

第七条 委托代管劳动工资档案人员找到新的稳定工作单位后,由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负责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第八条 委托代管劳动工资档案的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按国家有关养老保险政策国其计发退休金。

第九条 对有经济能力的人员,本着多交多得的原则,可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储蓄性养老保险,具体办法另行公布。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南宁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条 凡委托南宁市劳动局代管劳动工资档案的人员,应当按规定向南宁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缴纳基本养老金。 第三条 委托代管劳动工资档案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缴纳标准: 1、每月基本养老保险金=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20%×年龄系数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以南宁市统计局公布的资料为准。 2、按人员不同年龄段确定以下年龄系数:

3、根据南宁市统计局公布数字,1995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58元,因此,从现在至1997年3月,各年龄段人员每月应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数额为:

今后每年3月公布当年的养老金缴纳数额。

第四条 建立个人帐户

1、南宁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为每个缴纳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建立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存储资金按银行的居民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每年结算一次,并向保险者公布基本养老保险金存储情况。

2、被保险者个人帐户的存储额用于退休后支付养老保险金。

3、个人帐户的存储资金,可以继承或按本人遗嘱赠予。

第五条 缴费办法

1、保险者一般按季缴纳基本养老金,也可以半年或一年一次交清。缴纳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1?D10日,逾期交纳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

2、失业人员和失业职工有特殊困难的,可以向南宁市社会养老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缓交的书面申请和有关困难的证明材料,养老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在一周内应研究答复申请者。申请缓交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实在困难的,到期可申请延长缓交时间。在缴纳欠交养老保险金时,按欠交时间参照银行同档次定期存款利息计息收取;跨年度缴纳欠交养老保险金时,按当年标准计收。对不经缓交审批、无故连续十二个月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人员,作为中止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第六条 委托代管劳动工资档案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2、《缴费手册》;

3、《社会保险电脑卡》;

4、《劳动工资档案委托代管合同书》。

新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参保时给予办理第2、3项材料。

第七条 委托代管劳动工资档案人员找到新的稳定工作单位后,由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负责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第八条 委托代管劳动工资档案的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按国家有关养老保险政策国其计发退休金。

第九条 对有经济能力的人员,本着多交多得的原则,可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储蓄性养老保险,具体办法另行公布。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南宁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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