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统筹

文号:南府发[2001]27号

  【发布时间:2001年3月19日  生效时间:2001年4月1日  有效性:有效】

  为了加快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妥善解决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1998]44号文)和自治区政府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如下:

  1.本办法所指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系指南宁市管理的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享受原公费医疗或原劳保医疗待遇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 (含市区、莒宁县、武鸣县,市区含市直、城区和郊区,参加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人员除外,下同)。

  2.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分别纳入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统一管理。

  3.建立市区、莒宁县、武鸣县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由财政预算安排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经费、单位缴纳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统筹费组成。

  (1)财政预算安排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经费,由各级财政按上年度市区、莒宁县、武鸣县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统筹医疗费用的人均开支数加上合理增长部分或扣减不合理超支部分作出原公费医疗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经费预算,按季度并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划拨给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列管理。

  (2)单位缴纳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统筹费,由不属于财政开支的企、事业单位按本单位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人数以上年度所在市区、莒宁县、武鸣县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统筹医疗费用的人均开支数加上合理增长部分或扣减不合理超支部分提取医疗统筹费,按季度并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缴纳给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列管理。

  采用租赁、承包、合资、兼并、联合、股份制或个人及集团收购等形式改制的企业,要将缴纳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统筹费的条款明确纳入改制文件,保证按时足额缴纳统筹费。

  破产、关闭企业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统筹费,用企业土地使用出让所得或从职工福利费、企业破产拍卖所得的资金中一次性按“计算十年,再折半核定”的原则留足支付。上述办法仍解决不了的,由其主管部门或企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经财政部门审核,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解决。

  原属财政开支现已整体转为不属财政供给的事业或企业单位,其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经费开支渠道,按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整体划转时的规定执行。如单位解决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统筹费缴纳确实困难,经财政主管部门核实,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予以解决。

  4.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由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统一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证和专用门诊病历,并为每个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确定2个就诊定点医疗机构。

  5.参加医疗统筹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基本医疗用药和诊疗等医疗服务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执行。患者应持本人医疗待遇证和专用门诊病历就诊,原则上一天只能就诊一次 (急诊除外),门诊药品处方仍实行限额管理,即:地厅级和享受地厅级医疗待遇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按每次50元以下进行控制,其它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按每次25元以下进行控制。确因病情需要超过控制限额的,经定点医疗机构领导审核后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6.各个定点医疗机构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诊疗规定,严格掌握门诊住院及转诊转院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统筹医疗费用开支范围,执行《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凡能用一般检查能确诊的,不用特殊检查;凡能用一般治疗的,不用特殊治疗;凡能用国产药品治疗的,不用进口药品。对自费治疗和自费药品的使用,应事先征得患者的同意。

  7.各个定点医疗机构为每个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建立个人医疗费用台帐,对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个人台帐记录,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送月度费用开支报表,经审查后,于次月20日前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费用结算金额的80%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款项。

  8.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费用,采取以收定支,总量控制,门诊住院分别结算的结算办法。即:以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应收总额为总量控制数,对各个定点医疗机构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分别进行结算,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上年度平均门诊人次费用乘以门诊人次结算门诊医疗费用,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实际住院人次乘以上

年度平均住院人次费用结算住院医疗费用。实际结算的余额,年终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审检查,并进行医疗服务考核。违规金额按违规率(查出违规金额士抽查开支金额)乘以结算期实际开支金额予以扣减拨款。

  9.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利用现有医疗条件,对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在门诊和住院等方面给予优先、优质的服务,使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得到及时、必要和有效的医疗保障。

  10.各有关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保障工作,不断地提高管理水平,共同解决好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药统筹费问题。任何单位都不能拖欠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统筹费。对有能力支付而不主动缴纳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按照有关协议扣缴欠费,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

  11.本办法由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解释。

  本暂行办法与《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同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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