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从优秀民办教师中择优选招公办教师问题的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关于从优秀民办教师中择优选招公办教师问题的通知
   琼教人[1999]16号

  お
  
  
各市县教育(教科)局、人事劳动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文件精神,确保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争取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琼府办[1997]117号)文中关于“我省民办教师转正工作继续按省教育厅、人事劳动厅、计划厅、财政税务厅《关于从民办教师中选招公办教师的通知》要求执行”的精神,现就1998年度民办教师选招公办教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招对象
   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至今从未间断,并经省教育厅1994年或1996年考核、考试,筛选整顿,重新确认并领取了海南省教育厅颁发的《海南省民办教师任用证》的在编在岗的乡村学校民办教师。
  二、选招条件 (一)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热爱教育事业,师德良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品德端正,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有一定的教学水平。
   (三)评聘了教师职务,并参加教师资格过渡,取得教师资格。
   (四)参加海南省师资培训研究中心强化培训,并经严格考核、考试合格,取得结业证书。
   (五)年龄为男50周岁以下,女为45周岁以下,教龄达10年以上者,年龄可放宽至男55周岁,女5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教学工作。
   (六)学历文凭必须符合相应的教师资格条件。
   (1)在小学任教的民师须具备中师学历,或取得大专文凭,所学专业需为师范类相类专业。
   (2)在初中任教的民办教师须具备大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
   (七)已婚生育者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有市(县)计划生育部门同意证明,未婚的须有教育(教科)局证明。
  符合以上所列条件的民办教师,可择优选招为公办教师。
  三、选招办法和审批手续
   (一)民办教师择优选招公办教师要经过文化考试、业务考核、政审和体检。考虑到选招条件中已有“参加师资培训研究中心强化培训,经严格考核、考试后发结业证书”的规定,本次选招工作不再进行文化考试。业务考核工作由学区(教办)或学校负责,体检必须到县以上医院进行。
  送审材料
   1、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审批表一式二份(式样见附表);
   2、民师任用证(原件);
   3、教师职务资格证书(原件);
   4、教师资格过渡审批表(或教师资格证书);
   5、学历文凭及学籍档案(原件);
   6、学校或学区业务考核评分表;
   7、体检表;
   8、身份证复印件(规格为16开纸);
   9、计划生育证明(统一表格,式样见附表)。
   (三)审批程序
  所在学校、学区(或教办)、市县教育(教科)局、人事劳动局审核材料后上送材料,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然后由市县人事劳动局、教育(教科)呈文并将有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审核,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审批。审批后农业户口的民师凭《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审批表》在当地计划部门领取《“农转非“指标卡》到公安、粮食部门办理户口、粮食迁移手续。
  民办教师(含民师脱产班、民师转正班毕业生)转为公办教师后,须在乡镇中学或农村小学服务5年后方可调离教师队伍,否则予以取消“民转公”身份。
  四、工资待遇
  民办教师选招为公办教师后,按琼府办[1994]71号文的教师职务统一工资标准对应确定工资。
  各市县可根据地财能力,灵活掌握兑现工资时限,在没有兑现财政发放工资之前,暂按本人原工资渠道标准解决。
  五、时间安排和有关要求
  各市县应对民师转正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于1999年7月15日前将有关材料报省教育厅、人事劳动保障厅审核、审批。今年民师转正采取一次性审核、审批,逾期不再办理,也不受理临时补充材料。对因市县有关部门不认真审查而造成的遗留问题,由市县有关部门自行解决。 今年的选招公办教师工作要结合教师调整、分流同时进行,各市县可根据本市县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分流教师的教学岗位及进一步整顿辞退低素质民师。各市县不能既不开展进一步整顿辞退低素质民师,又不开展选招公办教师工作。一定要遵照国务院的要求,认真解决民办教师问题,至2000年以后,尚有符合转正条件的民师而得不到转正的,有关市县要负责解决其遗留问题。
  选招公办教师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面大,各市县教育(教科)局、人事劳动局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条件,加大透明度,加大群众监督力度。本文件精神要向全体民师传达,在上报省审批前,市县和乡镇教育主管部门要分别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认真查处。坚决反对徇私舞弊、弄虚假等不正之风。如发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除取消转正资格、民师资格外,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オ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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