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建筑、矿山及石材加工企业
厦劳社〔2006〕7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九届十次全会重要工作部署及任务分解方案》(厦委办[2005]19号)的精神,重点推进建筑、矿山等高风险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市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筑、矿山及石材加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厦府[2005]356号文,下称《办法》),但从实施情况看,各企业对参保意义认识不足,参保积极性不高,尤其是建筑企业对2006年1月1日后新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没有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十一五”期间我市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工程投资多、规模大、工期紧,任务重,推行工伤保险对于化解企业风险,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高效妥善处理工伤善后事宜,确保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现对贯彻实施《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推动《办法》各项规定的实施。推进建筑、矿山等高风险行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是今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解决“三农”问题的战略部署,也是建设部门今年工作重点,已列入市委市政府今年的重要工作部署。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到市委市政府推进建筑、矿山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和决心,把推进建筑、矿山行业及石材加工企业农民工参保当作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狠抓落实,切实加强协调配合,精心组织,推动并落实建筑、矿山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保。各符合参保规定的单位、企业更应该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令,提高企业安全效益意识和分散企业风险意识,提高企业抗风险的能力和水平,积极参加工伤保险,确保职工权益,促进改革和社会稳定,自觉执行《办法》各项规定。
二、加强协作,精心组织,落实参保、理赔、出险等各个环节和各项措施。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加强协作,既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齐心协力,齐抓共管,密切协调配合。建设管理部门要按照《办法》第二条规定在建筑企业办理施工许可证前督促企业按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发放及年审时要督促企业及时全员参加工伤保险,市、区两级地税机关要为企业办理参保提供便捷的条件,及时受理缴费,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企业工伤事故的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和待遇赔偿支付工作,切实做到参保有人督促,出险及时服务,救治全力保障,理赔便捷迅速。同时劳动保障部门要牵头制定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业务办事流程、办事程序以及相关表册等资料,分发到各有关部门办事窗口和各相关企业单位,增强建筑工程项目参保受保的可操作性,方便企业参保受益。工会组织要发挥好社会监督职能,督促企业依法为农民工参保。
三、遵守政策法令,严格依法参保。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工伤保险条例》是行政法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我市出台的《办法》充分考虑了我市实际和建筑、矿山行业及石材加工企业的特点,是专为建筑、矿山及石材加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量身定作的单项参保的优惠办法,对企业是一个“利好”,各相关企业一定要认清形势,严格遵守政策法令,依法、积极按规定参保。特别是建筑企业一定要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自觉前往本企业所属管征局办税服务中心为建设工程项目办理参保手续,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对2006年1月1日后新办《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但还未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企业,必须在2006年4月30日前按规定到地税部门补办参保手续、补缴工伤保险费。逾期仍未办理参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一经查实,将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按隐瞒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相应处罚,工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四、加强执法监督检查,确保《办法》贯彻实施。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联合地税机关对各企业的参保情况开展执法监督检查,严格执法,对未参保的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坚决依法给予查处,以确保2006年1月1日后新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全部参保,确保建筑、矿山及石材加工企业及时全员参保,确保《办法》的全面贯彻实施。
附件:《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办事指南》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总工会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