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我市企业最低

 
厦劳社〔2006〕239号
市直有关部门、各企业:     省政府已经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以及设区市所在地城区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认真贯彻实施省政府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如下: 一、厦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 1、思明区、湖里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650元; 2、集美区、海沧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 3、同安区、翔安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550元。 二、厦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 1、思明区、湖里区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小时6.8元; 2、集美区、海沧区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小时6.3元; 3、同安区、翔安区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小时5.9元。 以上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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