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
劳社〔2006〕249号
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以及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从2006年8月1日起本市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含8月1日前失业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调整如下:
一、失业人员失业时户口在思明区、湖里区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月失业保险金为553元;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9年的,月失业保险金为585元;
3、累计缴费时间满9年以上的,月失业保险金为618元;
二、失业人员失业时户口在集美区、海沧区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月失业保险金为510元;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9年的,月失业保险金为540元;
3、累计缴费时间满9年以上的,月失业保险金为570元;
三、失业人员失业时户口在同安区、翔安区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月失业保险金为468元;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9年的,月失业保险金为495元;
3、累计缴费时间满9年以上的,月失业保险金为523元;
四、对2006年8月1日前,已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不予补发差额。
五、医疗补助金不作调整,仍按原标准发放。
六、要继续加强失业保险金发放的管理,严格审核发放对象,既不能使应当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无法按时领取,又要根据其就业情况及时变更,确保失业保险金及时足额发放和安全。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