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

劳社〔2006〕249号
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以及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从2006年8月1日起本市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含8月1日前失业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调整如下:
一、失业人员失业时户口在思明区、湖里区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月失业保险金为553元;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9年的,月失业保险金为585元; 3、累计缴费时间满9年以上的,月失业保险金为618元; 二、失业人员失业时户口在集美区、海沧区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月失业保险金为510元;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9年的,月失业保险金为540元; 3、累计缴费时间满9年以上的,月失业保险金为570元; 三、失业人员失业时户口在同安区、翔安区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月失业保险金为468元;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9年的,月失业保险金为495元; 3、累计缴费时间满9年以上的,月失业保险金为523元; 四、对2006年8月1日前,已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不予补发差额。 五、医疗补助金不作调整,仍按原标准发放。 六、要继续加强失业保险金发放的管理,严格审核发放对象,既不能使应当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无法按时领取,又要根据其就业情况及时变更,确保失业保险金及时足额发放和安全。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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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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