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财〔2006〕82号 各镇财政所、街道财政管理直属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广州番禺银达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经办银行: 为规范和促进我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番禺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 广州市番禺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番禺区经济贸易局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广州市番禺区下岗失业人员 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本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根据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委员会印发的《广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和就业愿望的番禺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向本区开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或合伙经营人员(以下简称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番禺区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合伙经营人员需分别持有); (二)无不良信用或其他经济违法行为记录; (三)有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的项目,在本区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金,项目具有较好收益和还本付息能力; (四)持有本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持有的营业执照中,组成形式为“家庭经营”或“合伙企业”的本区户籍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按“合伙经营”项目条件受理),并在经办银行开立账户; (五)具有可作抵(质)押的不动产(有价证券)或由在本区财政拨款单位工作人员,或在番禺地区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且月工资收入2000元以上的在职人员提供反担保措施(合伙经营只采取不动产抵押或有价证券质押)。 第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限定在3万元以内;对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的,每人额度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1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贷款到期,借款人提出展期且反担保措施继续落实,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按规定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据实全额贴息,但贷款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微利项目是指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及种养业。 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第五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待遇的下岗失业人员凭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居民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参加区劳动保障职业培训机构创业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下岗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下岗的失业人员持《户口簿》、《结婚证》,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无需提供反担保措施。 第六条 持有《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卡》的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后2年内自主创业或组织起来合伙经营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其申请贷款程序、贷款用途、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按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有关规定执行;从事微利项目的,财政贴息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借款人取得经办银行发放贷款的,由贷款担保机构负责收回其《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卡》,并转交区人事局。 第七条 本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贷款担保基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建立,专项用于本区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贷款担保基金收取的担保费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由财政部门全额向担保机构支付。 第八条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委托贷款担保机构运作。受委托运作的贷款担保机构应建立贷款担保基金专门账户,贷款担保基金的运作与贷款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必须分开,单独核算。 第九条 经区财政局同意,贷款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担保合作协议,将贷款担保基金存入经办银行,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实行封闭运行。 第十条 在本区开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为与贷款担保机构签订贷款担保合作协议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经办银行在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协商一致后,经办银行可承担一定比例的呆账损失,同时,贷款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这期间的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 第十一条 贷款担保基金对单个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代偿率达到20%时,贷款担保机构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在与经办银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区财政局商区劳动保障局、区经贸局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区财政局会同区劳动保障局、区经贸局确定贷款担保基金的年代偿率的最高限额,对限额以内、贷款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由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弥补。 第十二条 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的程序: (一)自愿申请 借款人本人合伙经营项目负责人(需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向户口所在镇(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承担劳动保障服务的业务机构)提出申请,并递交以下资料: 1、填写《广州市番禺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一式六份); 2、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再就业优惠证》(合伙经营人员需分别提供); 3、工商营业执照; 4、反担保的有关资料; 5、贷款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镇(街)推荐 镇(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借款人资格和申请资料的核对确认,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向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推荐;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向借款人作出回复并说明理由。 (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 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对镇(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推荐项目的申请条件、贷款用途、反担保能力等情况进行审查(其中对属于微利项目的要加以确认)。对符合担保贷款条件的项目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送贷款担保机构。 (四)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和担保 贷款担保机构应在4个工作日内对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报来项目完成担保审核。对借款人提供不动产或有价证券反担保的,应通知借款人办理不动产抵押或有价证券质押手续,办理时间按实际办理天数掌握,不受4个工作日限制,对符合担保条件的担保项目出具担保意见,转经办银行办理小额担保贷款手续;对不符合担保条件的项目作出书面回复说明理由,并通过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转镇(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退回借款人。 (五)银行核贷 对贷款担保机构转来的申请,经办银行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贷,同意贷款的项目,分批分次(每周1次)与贷款担保机构签订担保合同后,通知借款人办理借款手续,签订借款合同,并向借款人放贷。 第十三条 借款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贷款,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款人与经办银行约定。 第十四条 借款人开办项目因资金周转需要展期且经营状况良好的,可在贷款到期2个月前向经办银行提出展期申请,由经办银行转贷款担保机构,贷款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担保的,经办银行可给予办理展期贷款。 第十五条 经办银行应为借款人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因申请人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不能贷款的,经办银行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和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贷款期间,经办银行要定期与借款人联系,了解资金使用和经营情况,提供必要的指导,借款人应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借款人未将贷款按规定用途使用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经办银行可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取消该项贷款。 第十八条 由贷款担保机构核定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无需分担贷款本金及正常利息损失。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贷款担保机构要求承办本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经区财政局同意,签订贷款担保协议,可承办此项业务。银行在承办本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中,如出现没有充分理由而不予放贷或没有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担保条件放贷等情况的,停止该经办机构继续从事此项业务。 第二十条 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成立由区财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经济贸易局、经办银行、区建设局、区物价局、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业务协调小组,业务协调小组成员由各单位的分管领导及部门主管领导组成。业务协调小组要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沟通和协调,负责确定本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计划,定期召开例会,共同研究解决小额担保贷款所涉及的具体问题,协调处理小额担保贷款呆账、坏账的确认、核销工作。监督指导基层经办机构及工作人员不折不扣地落实有关优惠政策,严肃查处乱收费行为。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按季度通报本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的风险管理。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协调小组及贷款担保机构要切实加强基金的风险管理,并对运作情况进行监控,对不符合贷款目的和用途的贷款,协调小组可要求经办银行提前收回发放的贷款和利息。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番禺区财政局、番禺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番禺区经济贸易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