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我区企业早期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的通知

番府〔200612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本市企业早期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的通知》(穗府〔2005〕24号)精神,区政府决定从2005年7月起,为本区企业早期退休(职)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参加本区社会养老保险,于1993年12月31日(含本日)以前退休(职)的人员,从2005年7月起,按以下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1953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发放60元/月;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发放70元/月;缴费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发放80元/月;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发放90元/月;缴费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发放100元/月。
    1954年1月1日至1958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发放50元/月;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发放60 元/月;缴费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发放70元/月;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发放80元/月;缴费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发放90元/月。
    1959年1月1日至1963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发放40元/月;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发放50 元/月;缴费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发放60元/月;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发放70元/月;缴费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发放80元/月。
    1964年1月1日(含本日)后参加革命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发放30元/月;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发放40元/月;缴费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发放50元/月;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发放60元/月;缴费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发放70元/月。
    1993年12月31日(含本日)以前退休(职),但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统一发放10元/月。
    本项生活补贴纳入2006年社保年度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基数。
    二、按照享受待遇从高从优的原则,下述人员如属于本次提高生活待遇对象的,按照其本人现所享受的较高标准的文件执行。
    (一)已按穗办〔1997〕2号文、穗老字〔1999〕1号文规定享受生活待遇的企业和企业化管理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事业单位离休人员;
    (二)已按番办发〔2002〕15号文、番办发〔2005〕9号文规定享受生活补贴的区属企业退休干部;
    (三)已按番人〔2005〕44号文享受生活补贴的军转干部。
    三、发放方式。
    本次增发的生活补贴,每月随同本人养老金发放。
    四、资金来源。
    由区财政负担,所需资金在每年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中解决,当年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不足的,由区财政先行垫支,并在以后年度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中归垫。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二ОО六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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