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州市番禺区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

番府〔2005〕70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番禺区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二ОО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广州市番禺区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医疗救助体系,逐步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看病难、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体现党和政府对特困人员的关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和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救助制度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救助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公开、公平、公正救助的原则。   第三条  凡户籍在本区范围内的下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费用经各类医疗保障报销和社会团体帮困后,仍有困难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以享受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民政部门定期定量救济的城乡特困人员; (三)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在乡优抚对象及城镇非在职优抚对象; (四)由区解困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发给生活困难救助的人员; (五)农村“五保”对象; (六)特困残疾人员; (七)患重大疾病的低收入家庭成员; (八)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患者。     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方式。 (一)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在乡优抚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等三类对象,以及民政部门定期定量救济的农村特困人员、农村特困残疾人员等两类人员,均统一纳入本区城乡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的待遇。上述三类对象和两类人员,其参加城乡合作医疗个人需缴交的费用,均由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金(以下简称医疗救助金)帮助其解决。 (二)属本办法规定的所有救助对象,已参加城乡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患病住院费用经城乡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仍难以承担医疗费用,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经民政部门批准后,由医疗救助金帮助其解决部分医疗费用。 (三)属本办法规定的城镇户口救助对象,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因患病住院难以承担医疗费用,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经民政部门批准后,由医疗救助金给予一定标准的医疗费用进行救助。 (四)属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患者,按国家规定给予特种传染病医疗救助费用。   第五条  城乡特困人员再帮助其解决部分医疗费用的标准。 (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救助对象,在城乡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认定的医院就医,住院期间发生的可报销医疗费用,在城乡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未能报销的部分医疗费由医疗救助金再帮助解决50%。 计算公式为:获医疗救助数额=(住院期间发生的可报销医疗费用-已报销的医疗费)×50%。 (二)属本办法规定的城镇户口救助对象,如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认定的医院就医,按住院期间发生的可报销医疗费用减去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计算相应的报销医疗费用后,剩下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金帮助解决50%。 计算公式为:获医疗救助数额=(住院期间发生的可报销医疗费用-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计算相应的报销医疗费用)×50%。 (三)本办法所规定的所有救助对象每年享受上述医疗救助金总额最高至16000元,确属特殊困难人员,经区民政局批准,每年享受上述医疗救助金总额最高至20000元。   第六条  城乡特困人员按以下程序申请医疗救助金: (一)救助对象应在城乡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或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户口救助对象住院出院后90日内向镇(街)民政办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番禺区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申请表》,提供参加本区城乡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证明和出院诊断证明、定点医疗机构的医药费凭证复印件(盖有报销部门证明专用章)。 (二)镇(街)民政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加具意见后送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或区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审核。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或区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加具意见后送区民政局。 (三)区民政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民政局向申请人和镇(街)民政办下发书面通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四)区民政局在发出批准书面通知的同时将核定的医疗救助金款项下拨到各镇(街)财政所(分局)专户。各镇(街)财政所(分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银行帐号,参照《关于广州市番禺区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保障金统一由银行发放的实施方案》的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将医疗救助金划拨到申请人的帐户。 (五)已参加本区城乡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参加其它形式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必须经城乡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或医疗保险理赔后,方可向民政部门申请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未经报销或理赔的,民政部门不得受理该救助对象的申请。 (六)申请人拒绝提供有关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机构不予受理。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医疗救助金的,已获得的医疗救助金应予退回,在退回医疗救助金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人不得向民政部门申请特困人员医疗救助金。   第七条  区民政局、区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区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区卫生局、区信息中心应建立本区城乡特困人员数据库信息平台、区城乡合作医疗数据库信息平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数据库信息平台,逐步建立区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网上审批制度,简化审批流程,便于城乡特困人员申请救助和相关部门加强资金监控。   第八条           医疗救助金的筹集。医疗救助金按照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的原则筹集,来源包括区、镇财政拨款、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城乡基本医疗救助金、城乡合作医疗风险金、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 (一)区财政筹集 1、区财政每年按本区农村人口每人5元的标准安排医疗救助金,以后每年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逐步调整标准。 2、区财政每年按本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人月14%安排城乡基本医疗救助金,用于安排医疗救助金。 3、区财政按当年收缴城乡合作医疗资金总金额的5%安排城乡合作医疗风险金,风险金用于支付区城乡合作医疗资金不足的部分和医疗救助金。 4、区财政局在区民政局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帐户的地方留成部分中提取20%安排用于医疗救助金。 5、医疗救助金利息收入。 (二)镇财政筹集 镇按其行政区域内农村常住人口(包括按农村户籍管理的农村居民)每人每年2元的标准安排医疗救助金,以后每年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逐步调整标准。 (三)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的资金等其它方面筹集。   第九条  医疗救助金的管理。 (一)区民政局设立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金专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二)区民政局在每年12月之前依据上年度医疗救助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提出下一年度医疗救助金经费预算计划报区政府审定。 (三)镇每年12月15日前将安排的医疗救助金上缴区财政。区财政局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区财政安排的医疗救助金和收缴的镇医疗救助金划拨到区医疗救助金专户。 (四)区民政局每月将专户的会计核算报表报区财政局,接受审计和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工作的职责和分工。 (一)区民政局负责实施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工作,承担办理、调查核实、审核等事项以及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医疗救助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区财政局负责医疗救助金的财政预算落实和协调,并做好社会医疗救助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区卫生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城乡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配合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工作组织实施,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医疗费使用范围的审核工作。 (四)镇(街)民政办、区、镇(街)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财政所(分局)负责社会医疗救助对象的受理、审查、核报和报销后医疗救助金的发放工作。 (五)区慈善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发挥社会救助的优势,大力筹措医疗救助资金,支持医疗救助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区政府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联系人

吴永红律师

我们的团队

查看团队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