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府〔1998〕2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印发番禺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番府〔1999〕46号)第六点第三款作如下修改: 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人员,在实施单位工作满2年的,购买住房时可向区房改办申请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用于支付购房款;对于以后住房补贴本息余额的提取方式,按照穗房改办〔2003〕11号文执行。 上述条款,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二ОО五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