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番禺区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标

番府办〔2005〕45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南沙管委会,区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我区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关于调整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穗府办〔2005〕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对我区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300元调整为330元;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220元。
二、城镇“三无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没有赡养、抚养能力的人员)低保金发放标准,以调整后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数上浮20%,即从现行的360元上调到396元。 三、调整上述标准所需资金来源渠道和分担办法不变。 四、本标准从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二ОО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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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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