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番禺区实施《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

番府〔2007〕7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番禺区实施〈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二ОО七年一月十八日   番禺区实施《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 工作规定》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区自然灾害救济制度,保障本区居民在遭受各类自然灾害时的基本生活,切实确保受灾的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固定的安置住所、有病能及时医治,根据《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救济是指在番禺区范围内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本区常住户口的居民,在本行政区域内遭受自然灾害、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人员给予的救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种类包括红潮、洪涝、风雹(包括龙卷风、飓风等)、台风(包括热带风暴)、地震、高低温冷冻、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病虫害以及各类突发性灾害等。 第四条  遭受自然灾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作为自然灾害救济对象: (一)需要紧急转移的。 (二)缺衣被缺粮食,没有自救能力的。 (三)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无家可归,无力自行解决的。 (四)死亡者遗属生活困难的,伤病者无力医治的。 属本条第(一)项情形不受本办法的救济范围限制,直接由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救济方案并从速组织实施。 第五条  自然灾害救济标准以保障灾民基本生活需要为原则,以困难程度为依据。 (一)转移救济费每人每天10元。 (二)住房救济。 1、住房倒塌无家可归的,按照所属镇(街)建房平均造价,每户最高资助4万元。 2、住房部分倒塌、损坏的,按照所属镇(街)维修房屋平均造价给予资助,每户最高资助2万元。 3、符合城镇三无人员和五保户条件的灾民,安排入住镇(街)敬老院集中供养,属市桥街、桥南街及东环街的人员安排入住区福利院,其应得的建房救济款划拨给相应敬老院(福利院)用于购买生活用具。不同意集中供养的人员原则上不再救济单独建房。 (三)口粮及伙食救济:每人每天10元。 (四)衣被救济:区社会捐赠接收工作站应储备充足的衣被等,保证灾民有衣穿,重点救济御寒衣被。 (五)伤病救济:根据伤病和家庭困难程度适当救济,每次每人最高救济限额3万元。 属本条第(一)、(三)项的救济时段由区民政部门或镇(街)民政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而定。非本区常住户口人员遭受第三条规定的自然灾害、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参照本条第(一)、(三)、(四)项进行相应救济。 第六条 自然灾害救济金的筹集。 (一)上级下拨的自然灾害救济款。 (二)区、镇(街)财政预算安排的自然灾害救济款。 1、区财政每年按本区常住人口每年每人1元的标准安排自然灾害救济金。 2、镇(街)财政每年按本镇(街)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每人1元的标准安排自然灾害救济金,该款项必须在每年1月10日前上缴区财政。 3、自然灾害救济款不足时按实际情况由财政进行追加。 (三)社会捐赠或者募集用于灾害救济的款物。 第七条  申请自然灾害救济形式和程序按《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自然灾害救济工作以及各类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按《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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