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暂行



    第一条  根据《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为了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加强对家庭病床的管理,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参保人员设立家庭病床的条件:长期卧床不起、行动不便需要连续治疗的,可以设立家庭病床。 

    第三条  家庭病床的审批程序:设立家庭病床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提出、参保人员同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第四条  经批准设立家庭病床的参保人员,参照住院办法管理,建立完整的家庭病床病历。在治疗过程中,医、患双方均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 

    第五条  家庭病床设置时限:家庭病床每一治疗周期不得超过2个月,否则应按本办法第三条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家庭病床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和标准: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垫付,治疗终结后凭出院证、医嘱复印件、病历首页复印件、医疗收费明细表及结算单据,每季度第一个月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其报销标准每人每天按25元计算,实际总费用金额达不到标准数额时,按实际费用报销;超过标准数额时,其超过部分由个人承担。 

    每一治疗周期,由参保人员先承担100元的医疗费用,其余医疗费用按上述标准报销;报销费用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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