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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揭阳市高层次人才工作证使用管理办
市直及中央、省驻揭各局以上单位:
现将《揭阳市高层次人才工作证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市人事局人才管理开发科联系(电话:8220380)。
揭 阳 市 人 事 局 二○○七年一月四日
主题词: 人事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 送:市委常委、副市长 揭阳市人事局办公室 二○○七年一月四日印发 (共印230份)
揭阳市高层次人才工作证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揭阳市委办公室、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揭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规定》(揭委办发[2006]48号)的精神,为切实做好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工作证》的发放对象。凡到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已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但暂不迁户口、不转移人事行政关系的“两院”院士(中科院、中工院)、博士、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和大型企业高级管理人才。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工作证》的发放办法。 一、由用人单位向市人事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 《揭阳市高层次人才工作证申请表》一份,见附件; (二) 申领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用合同(原件、复印件),大一寸半身免冠同底彩色照片二张; (三) 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 二、经市人事局审查合格,向申请人颁发《高层次人才工作证》。 第四条 持证人可享受的待遇。持证人在聘用期间享受与本单位同类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职称评聘、参加各种评比和享受奖励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等待遇;家属就业、子女入托、入学,出国(境)旅游、培训和办理工商登记等享受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同等待遇。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工作证》的管理。 (一) 《高层次人才工作证》由受聘人自行保管,并作为享受有关待遇的有效凭证; (二) 《高层次人才工作证》的有效期限与聘用合同期相同,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可申办延期手续; (三) 《高层次人才工作证》实行年检制度,每满一年的当月由用人单位到市人事局办理年检手续,超过有效期限而未进行年检或办理延期手续的,该证无效; (四) 如终止工作关系,用人单位负责收回《高层次人才工作证》,并于当月上交市人事局; (五) 《高层次人才工作证》由市人事局印制。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揭阳市高层次人才工作证申请表》(存于表格下载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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