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劳力[1996]9号
(有效)
各地市、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局:
《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企业的劳动关系不断改善,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护。但是,在我省的部分企业还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向职工收取各种抵押金的行为,近一个时期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在职工群众中引起很大的反响:有的通过招收新职工或职工大集体转为国有单位向职工收取各种集资费、转制费;有的以推行全员风险抵押制度为名,向全体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有的以调资调级及各种福利待遇为前提,要求职工集资;还有的长期占用到期的集资款和抵押金不归还,给职工群众的生活带来很大困难。这些做法严重违反了国家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单位的劳动管理,纠正 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以及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4]256号)的规定,不得以任何货币、实物形式向职工收取定金、保证金和抵押金。
2、 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向职工收取各种抵押金的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对存在上述行为的用人单位要进行一次检查,对各种形式的抵押金,应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职工本人,对一些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要集中力量、重点进行清理整顿,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查处,以扼制这股风气的漫延。要指导和帮助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规范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法制教育,利用各种形式宣传国家的有关法规,以增强用人单位与职工的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
3、 各地对用人单位向职工收取集资费、抵押金检查、查处的基本情况请于96年6月底前以书面形式报省劳动厅劳动关系与监察处。
发布日期:19960321
执行日期:1996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