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确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的通知》(苏劳社险[2006]10号、苏财社[2006]62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7月1日起,市本级、江宁区、溧水县、高淳县、原江浦县、原六合县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统一为20%(个体工商户中的雇工个人缴纳8%,雇主为其缴纳12%),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二、市本级、江宁区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以全省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957元确定,下限下浮至70%,即月缴费基数为1222元,月缴费额为244元。
溧水、高淳、原江浦、原六合四县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以全省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957元确定,下限下浮至60%,即月缴费基数为1048元,月缴费额为210元。
三、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24号)精神,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参加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ОО六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