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艾滋病医疗费用补

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艾滋病医疗费用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了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关于落实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艾滋病医疗费用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南 京 市 财 政 局
                                                               南 京 市 卫 生 局



              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艾滋病医疗费用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关于落实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7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00]259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的对象为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
  第二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实行病种准入制和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就诊制。定点医疗机构(本办法特指艾滋病定点医疗机构)暂定为南京市第二医院。
  第三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门诊进行抗艾滋病病毒和机会性感染治疗及相关检查的费用,按每人每季度1000元的标准由定点医疗机构定额控制、包干使用。
  第四条 艾滋病门诊病种准入办理程序:
  (一)病人或其家属向定点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专科主任医师负责为病人填写《艾滋病门诊限额补助申请表》和《疾病诊断证明书》,病人或其家属必须在《艾滋病门诊限额补助申请表》上签名。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公室负责对《艾滋病门诊限额补助申请表》和《疾病诊断证明书》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盖章。
  (二)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公室负责将《艾滋病门诊限额补助申请表》、《疾病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相关检查报告单以及病人或家属提交的书面申请,报送到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经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专人审批备案后,病人方可享受艾滋病门诊定额补助待遇。
  第五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因艾滋病病种住院治疗,免收住院起付标准,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大病救助基金补助65%。
  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第七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因急救或定点医疗机构无力收治的其他疾病,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艾滋病的相关诊疗,由接诊医疗机构向定点医疗机构专科提出会诊,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派遣专家制定治疗方案并提供治疗用药,相关费用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该病人的专项账户与市医保中心结算。诊治其他疾病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支付。
  第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明确专科医生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诊治,建立门诊及住院病历档案,将病人的病情及治疗情况在病历上做详细的记载,并设专人保管,严格为病人保密。
  第九条 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门诊及住院费用进行专人专项稽核管理,并严格为病人保密。对医疗机构的不合理检查、治疗、用药和收费等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实行单独统筹的区(县)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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