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

 
成府发[2006]70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四川省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省政府令第60号)和省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电〔20068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对我市现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      每月450元(每日21.51元) (二)      每月510元(每日24.38元) (三)      每月580元(每日27.72元) 二、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每小时4.90元 (二)每小时5.60元 (三)每小时6.40三、各区(市)县行政区域内具体适用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450元(每日21.51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每小时4.90元; (二)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都江堰市、彭州市、双流县、郫县、新津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510元(每日24.38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每小时5.60元; (三)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580元(每日27.72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每小时6.40元;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用人单位有执行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义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应得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上述标准从2006911日起执行。 二OO六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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