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威海市引进高层次人才
威政发 〔2006〕7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市政府确定对《威海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规定》有关内容进行如下修订: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
“下列高层次人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按如下数额发给生活津贴: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月1万元;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月3000元;
(三)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000元。
在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生活津贴由同级财政负担。在其他单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还可根据情况,扩大享受生活津贴的范围,提高津贴标准。担任副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再发给生活津贴。”
二、将第十四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进事业单位可不受编制限制;”修改为:
“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可不受编制限制;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引进具有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及相当层次以上的高层次人才,也可不受编制限制。”
以上规定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OO六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