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物博物系列管理员、助理馆员专业技术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文物博物专业的考古、文物保护科技、陈列展览、宣传教育、文物修复、文物藏品与资料管理、文物鉴定、文物保护维修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从事本专业工作以来,各年度的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 学历、资历条件     1.申报管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专学历,从事文物博物专业工作满1年;     (2)高中学历,从事文物博物专业工作满3年(本条款仅适用于1983年以前高中毕业在县级以下单位工作的人员)。     2.申报助理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文物博物馆工作满1年;     (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文物博物馆工作满3年,或取得管理员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2年;     (3)中专学历,从事文物博物馆工作满5年,或取得管理员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4年;     (4)高中学历,取得管理员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7年。(本款仅适用于1983年以前高中毕业在县级以下文物博物单位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申报管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初步掌握考古、文物科研、陈列展览、宣传教育、文物修复、文物藏品与资料管理、文物鉴定、文物保护维修等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     (二)申报助理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学识水平     (1)初步掌握专业理论知识;     (2)了解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考古、文物科研、陈列展览、宣传教育、文物修复、文物保护维修的,须参加本岗位专业技术项目2个以上;     (2)从事文物藏品与资料管理工作的,能在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文物藏品管理、编制藏品目录和编目卡片;     (3)从事文物鉴定工作的,能在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某种类别文物的初步鉴定。     第四条  认定条件     本专业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可认定管理员专业技术资格。     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大学本科学历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大学专科学历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可认定助理馆员专业技术资格。       海南省文物博物系列馆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文物博物专业的考古、文物保护科技、陈列展览、宣传教育、文物修复、文物藏品与资料管理、文物鉴定、文物保护维修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  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任现职以来,各年度的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2年;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4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6年;     4.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并受聘该职务后,获得地市级科技进步奖、社科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或文博专业奖者,可突破上述资历限制破格申报。     (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掌握一门外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免除外语或计算机要求的,按省人事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学识水平     较全面掌握本专业理论知识,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能对下级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指导。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考古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参与3个以上考古发掘项目(含发掘资料的整理);   2.从事文物保护科技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参与完成本单位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在项目负责人的指导下完成部分阶段的研究工作;     3.从事陈列展览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参与陈列展览项目2个以上,能提出一般性展览的初步陈列方案;     4.从事宣传教育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对博物馆的讲解工作有一定的研究;     (2)独立推广(宣讲)3个以上陈列展览;     (3)编写讲解词或其他宣传资料。     5.从事文物藏品与资料管理工作的人员,须熟练掌握某一类文物防霉、防虫、防腐等保管技术;独立完成200件以上文物的建档保管工作;     6.从事文物保护维修专业工作的人员,须独立制定并付诸实施3处以上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方案;     7.从事文物鉴定专业工作的人员,能鉴定某一类文物,初步鉴定各类文物的差错率应小于50%;     8.从事文物修复专业工作的人员,须熟练掌握文物修复技术,能独立承担一般文物的修复工作。   其他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参照上述人员的条件执行。     (三)业绩成果   须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第四条  认定条件     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及博士学位获得者,经单位考核合格,可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海南省文物博物系列副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文物博物专业的考古、文物保护科技、陈列展览、宣传教育、文物修复、文物藏品与资料管理、文物鉴定、文物保护维修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任现职以来,各年度的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学历,取得馆员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2年;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取得馆员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4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馆员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5年;     4.取得馆员资格并受聘该职务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突破上述资历限制破格申报:     (1)获国家级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或优秀中青年专家称号;     (2)省部级科技进步或社科优秀成果二等奖的第一完成人;     (3)国家文物博物专业奖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     (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掌握一门外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免除外语或计算机要求的,按省人事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学识水平     1.熟练掌握本专业理论知识,并对某一分支领域有较深的造诣,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与动向度。     2.熟练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能对馆员以下业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考古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有考古领队资格,主持完成1个以上大型或3个以上中型考古发掘项目(含主持完成发掘资料的整理、编写发掘报告);     2.从事文物保护科技工作的人员,须作为主要承担者完成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写出研究报告或专著;     3.从事陈列展览专业工作的人员,须主持完成1个以上大型陈列展览或3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     4.从事宣传教育专业工作的人员,须主持1个以上大型或3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的讲解词编写和宣讲工作。能用外语接待外宾和解答专业性较强的问题。编写宣传资料或专业教材3万字以上;     5.从事文物藏品与资料管理工作的人员,须参与制定文物科学保管规划和实施方案。在研究解决文物防霉、防虫、防腐等文物保管技术方面,有1项以上的科研成果获较大突破;     6.从事文物保护维修专业工作的人员,主持实施1处以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2处以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方案或文物保护规划,并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7.从事文物鉴定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有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对某一类文物有较高鉴定水平,在国家珍贵文物鉴定工作中起到较重要的作用,鉴定各类文物2000件以上;     8.从事文物修复工作的人员,须参与制定修复规划和审定修复技术方案。独立承担国家珍贵文物的修复工作,在技术上有所改进,解决过多项文物修复的技术难题,并有较大突破。   9.其他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参照上述人员的条件执行。     (三)业绩成果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本专业有较高价值的学术专著1部(合著的应为前2名,且本人执笔6万字以上)。     2.在省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含发掘报告、调查报告)4篇以上,其中有2篇以上发表在本专业核心期刊上。       海南省文物博物系列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文物博物专业的考古、文物保护科技、陈列展览、文物修复、文物藏品与资料管理、文物鉴定、文物保护维修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任现职以来,近5年的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学历、资历条件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5年;     2.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并受聘该职务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突破上述资历限制破格申报:     (1)获省部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专家或优秀中青年专家称号;     (2)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社科优秀成果一等奖的第一完成人;     (3)国家文物博物专业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人。     (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掌握一门外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免除外语或计算机要求的,按省人事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学识水平     1.精通本专业理论知识并有很深的造诣,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与动态,在国内学术界有一定的影响。     2.精通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能对副研究馆员以下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考古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有考古领队资格,主持完成2个以上大型或5个以上中型考古发掘项目,并主持完成发掘资料的整理和发掘报告的编写;     2.从事文物保护科技工作的人员,须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2项以上,写出研究报告并通过验收;     3.从事陈列展览专业工作的人员,须主持完成2个以上大型陈列展览或5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     4.从事文物藏品与资料管理工作的人员,须主持制定文物科学保护方案,在研究解决文物防霉、防虫、防腐等文物保护技术方面,有1项以上的科研成果获重大突破;     5.从事文物保护维修专业工作的人员,须主持制定并付诸实施2处以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4处以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方案或文物保护规划,并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6.从事文物鉴定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有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对某一类文物有很高的鉴定水平,在国家一、二级文物鉴定中起到重要作用,并鉴定各类文物5000件以上;     7.从事文物修复工作的人员,须主持制定修复规划,审定修复技术方案,并指导国家一、二级文物的修复工作。在文物修复技术上有所创新,解决过多项文物修复的技术难题,并取得重大突破。     8.其他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参照上述人员的条件执行。     (三)业绩成果     应具备下列条件:     1.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 (合著者限第一作者,且本人执笔8万字以上)。     2.在省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3篇发表在本专业核心期刊上。         附   则       一、本附则为我省申报评审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有关规定和名词的解释,本条件规定的适用范围、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的要求必须同时具备。     二、学历系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系指获得相应的学历和学位证书。     三、本条件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     四、本条件规定所指的资历、工作量、业绩、成果均为任现职以来所取得。任职资历计算方法:从获得相应技术资格并受聘之日起计至申报当年12月底。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由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当年12月底。但后续学历获得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     五、如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以上。     六、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需提供立项与结项通知书、鉴定证书或获奖证书原件。     七、所提交的专著或译著均需出版社公开出版(取得“ISBN”编号)。所提交的论文需公开刊物发表(公开刊物系指带“CN”、“ISSN”标志的刊物)。     八、“学术专著(专著)”是指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以及创作的作品集,都不能视为学术专著。     九、“论文”是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它必须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本条件所称论文均为独立完成或第一完成人。要求在国内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研究性学术文章(增刊、专辑不在此列),一般不少于3000字。在研讨会上宣读的必须是在地市级以上的本专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举办的学术年会或专题研讨会。     十、“核心期刊”是指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总览》或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所列期刊。国家级核心期刊是指由国家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专业协会、学会主办(主编)的,进入核心期刊目录的刊物。     十一、本条件所称“文博专业奖”是指由政府机构颁发的田野考古奖、精品陈列奖及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夏鼐考古学成果奖等与文博专业岗位相关的奖项。     十二、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以最高奖项计,不重复计算。     十三、本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大型考古发掘:指重要大墓或31座以上墓葬的重要古墓群或300平方米以上重要古遗址的发掘。     (二)中型考古发掘:指11~30座墓葬的古墓群,或150平方米~300平方米古遗址的发掘。     (三)小型考古发掘:指10座以下墓葬的古墓群,或50平方米~150平方米古遗址的发掘。     (四)大型陈列展览:指200件以上展品并达200米以上展线的重要陈列展览。     (五)中型陈列展览:指100~200件展品并达100米~200米展线的陈列展览。     (六)小型陈列展览:指100件以下展品和100米以内展线的陈列展览。     (七)一级文物鉴定的确认:指经国家文物管理部门或其鉴定机构组织专家确认,确认内容包括文物的名称、类别、功用、真伪、年代、级别,以及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       (八)二、三级文物鉴定的确认:指经省文物管理部门或其鉴定机构组织专家确认,确认内容与一级文物相同。       (九)独立推广(宣讲)陈列展览:指独立编写陈列展览讲解词,分别对大、中、小学文化程度的观众宣讲,效果良好,并能独立进行有关宣传和组织观众工作。       (十)主持:指考古发掘项目的领队和专业技术负责人;科研项目的课题组长;陈列展览的总体设计、内容设计或形式设计的专业技术负责人;审定陈列展览讲解词与推广计划的专业技术负责人;文物维修项目设计或制定实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专业技术负责人(以该项目的正式证书、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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