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特殊困难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第五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退管办反映。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广州市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特殊困难
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我市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在患重大疾病遇到特殊困难时,得到经济救助,规范我市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特殊困难救助资金(以下简称困难救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是指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关系在本市,已纳入本市区(不含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街社会化管理的下列退休人员(包括采取过渡形式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
(一)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退休人员;
(二)孤寡退休人员;
(三)患1-4级精神病退休人员;
(四)无子女双老户退休人员。
第二条 救助条件
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救助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救助:
(一)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退休人员患重大疾病,一个治疗期内基本医疗费个人负担金额累计超过5000元以上的;
(二)孤寡、患1-4级精神病、无子女双老户退休人员患重大疾病,一个治疗期内基本医疗费个人负担金额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的。
第三条 重大疾病
本办法所指重大疾病为:1.急性心肌梗塞;2.脑中风(急性期);3.慢性肾功能性衰竭(尿毒症);4.恶性肿瘤;5.急性坏死性胰腺炎;6.急性重症肝炎;7.严重脑外伤;8.危及生命的良性脑瘤;9.血液病;10.重度精神病;11.消化道出血;12.心力衰竭;13.呼吸衰竭;14.严重的意外创伤。
第四条 家庭收入计算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收入,是指家庭全体成员收入的总和,包括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各类工资、奖金、补贴等劳动收入,以及利息、有价证券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家庭成员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的下列人员:
(一) 夫妻;
(二) 无生活来源的父母或未成年的子女;
(三) 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在校就读的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第六条 救助标准
(一)救助资金起付标准为每人每次1000元;
(二)按照第一条所列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确定救助金额。救助标准分三个档次,即:1000元/人次、2000元/人次、3000元/人次;
救助对象基本医疗费个人负担金额1万元以下的给予1000元/人次;个人负担金额1万元至3万元的给予2000元/人次;个人负担金额3万元以上的,给予3000元/人次救助;
(三)实行总额控制。每人一次性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5000元。
第七条 救助资金审核拨付程序
(一)救助对象申请困难救助资金,由退休人员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特殊困难救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人申请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医院鉴定诊断证明、发生医疗费用单据;
2.身份证、户口簿和领取养老金有关证明;
3.救助对象属第一条第(一)类人员,需提供其家庭成员经济收入情况证明;
4.当年接受救助及使用情况;
(二)社区居委会在收到救助对象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救助对象申请资料的调查核实,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向街道(镇)退管机构进行报送;
(三)街道(镇)退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申请资料的审核,填报《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特殊困难救助情况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连同申请者的有关资料向所在区退管办报送;
(四)区退管办在每月25日前完成对街道(镇)退管机构上报申请资料的审核并进行汇总后,向市退管办报送;
(五)市退管办在季度结束后10天内,对区退管办上报的汇总资料及申请困难救助资金数额进行审核确认后,报市劳动社保局,经审核后向市财政局报送;
(六)市财政局接市劳动社保局转来的汇总资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并将给予救助对象的救助资金以授权支付的方式将额度下达给市劳动社保局,由市劳动社保局将资金划入救助对象户口所在区退管办的银行账户,区退管办通过街道(镇)、社区居委会将救助资金发给救助对象。
第八条 救助资金来源及管理
(一)困难救助资金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安排。
(二)市退管办每年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编制要求,编制下年度困难救助资金预算,并在每年10月15日前向市财政局申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三)市退管办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及时编制季度分项用款计划报市财政局;
(四)困难救助资金的使用实行季度统计报告制度;每季结束前,市退管办向市财政局报送困难救助资金使用情况;
(五)困难救助资金在年度终了有结余的,财政部门按规定结转下年度使用;
(六)退休人员、各级退管部门要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救助对象和救助条件进行申请、审批,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困难救助资金;对违规使用困难救助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特殊困难临时救助的日常工作由市退管办负责;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特殊困难临时救助情况,由市退管办定期向广州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汇报。
第九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