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穗府〔2006〕33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6〕155号),现就调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外,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78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66元/小时。 二、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69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12元/小时。 三、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今年9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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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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