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和《广东

 
粤劳社[2005]98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省内各监管分局,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各驻粤寿险公司:   根据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第20号令)、劳动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等部委第23号令)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04]81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和《广东省企业年金合同备案与信息报告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八月四日   广东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     为了更好地贯彻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第20号令)、劳动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等部委第23号令)(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04]8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企业年金的筹集与分配   (一)凡参加我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符合建立企业年金条件的企业或非财政核拨事业单位,可以按规定在我省建立企业年金。中央直属驻粤企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适用我省企业年金有关规定。   (二)企业年金由企业出资或企业和职工按约定的比例共同出资筹集,费用可按月归集,也可半年或一年归集一次。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代扣代缴,企业当年未能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得继续提取或缴纳企业年金费用。   (三)企业缴费部分向职工个人帐户分配资金时,可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考虑职工的岗位、贡献、本企业工作年限、年龄等因素,适当拉开档次,但最高不得超过全体职工平均数的5倍。同时,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经济承受能力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采取追记或一次性补偿等办法,让已经退休的人员参与年金分配,但企业缴纳企业年金费用总额及其税收政策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职工被企业按《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二)至(四)项解除劳动关系或被劳动教养、开除公职、除名、自动离职的,应当中止为该职工缴纳企业年金费用。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仍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在职工重新就业后随同转移。   二、规范企业年金方案和合同备案程序 企业年金方案应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后,报送企业所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备案应提交报送备案的函及附件。附件包括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年金方案的决议、企业年金情况审核表、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正常缴费证明或地税机关的缴费单、企业经济效益审计报告、企业年金实施方案文本一式四份(有关样式附后)。   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收到企业报送函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两个《办法》及《通知》的规定全面审核该企业年金方案建立的合法性,包括:企业上年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和缴费情况以及企业经济效益是否具备建立企业年金的基本条件;方案文本基本条款是否完备;方案受益人员范围是否合适;方案是否经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年金分配是否合规等。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年金方案不予备案并在作出不予备案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上报企业;对符合规定的企业年金方案予以备案,并在审核表中加注意见,连同备案回执,在作出备案决定7个工作日内退回企业,由其报送税务部门。   企业在收到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备案回执后,应按规定选择年金基金的具体管理运营机构,并与之签订书面合同。企业与受托人,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订立的书面合同应报送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收到报备申请后应按规定审核运营机构的资质,合同的有效性、合法性以及合同内容的可操作性。   三、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年金基金安全   (一)依法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每年应填写《企业年金情况审核表》,连同基本养老保险正常缴费证明,一并报送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   企业每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出具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当年加注意见的《企业年金情况审核表》和基本养老保险正常缴费证明。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当每季度同时向企业年金合同备案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和业务监管部门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情况。   (二)企业年金合同备案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年金基金运行负有依规监管责任。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年金方案是否依规备案;是否严格按照报备方案实施;年金方案是否维护广大职工的利益;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暂停时是否中止提取企业年金基金;年金基金是否完整、是否与企业自有资金分离;基金运营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格;投资策略的合规性;是否按规定提取有关费用等。   (三)企业年金应当遵循市场化运作、风险自担原则。企业年金方案的委托人、受托人应定期对年金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对未达成预期收益目标的投资管理人可按委托合同的规定提出投资策略调整要求或进行更换。企业年金方案账户管理人应提供完善的账户管理功能,委托人、受托人可对年金基金账户进行实时查询,职工也有对本人账户进行查询的权利。   (四)对不按规定向企业年金监管机构报送有关备案材料及违反规定管理运营年金基金的机构,由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议国家劳动保障部取消其管理运营企业年金基金的资格。 四、积极搞好企业年金衔接过渡工作   在劳动保障部尚未确认公告我省企业年金基金运营机构前,各地应按《通知》要求,做好企业年金的衔接过渡。   (一)企业原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应转为企业年金基金,可暂时仍由地级以上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受托人进行管理,条件成熟时再办理移交手续。   (二)在劳动保障部尚未确认公告企业年金基金运营机构前,每一个企业年金方案可以选择符合两个《办法》中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条件的商业银行,承担相应的基金托管工作。一个方案只能选择一家基金托管机构。   五、其他   本意见未尽事宜,按《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第20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等部委第23号令)和《关于我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04]81号)规定执行。     附件:1.  关于报送企业年金实施方案的函(样式)      2.  企业年金情况审核表(样式)      3.  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企业年金方案的决议(样式)      4.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回执(样式)     附件1       关于报送企业年金实施方案的函(样式)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了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逐步提高我公司员工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调动员工的劳动积极性,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精神,结合本公司的人员和经济承受力的实际情况,拟在本公司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经本公司工会及人事、财务等职能部门反复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本公司拟定了《××公司企业年金实施方案》,经提交公司全体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现呈报你厅备案,如无不妥意见,我公司拟于接到你厅备案回执后,选择合格的受托人、帐户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并与之签订合同报你厅备案,并正式实施。   附件:1.《企业年金情况审核表》      2.《××公司企业年金实施方案》 .  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企业年金方案的决议   4.  企业经济效益审计报告                                  公司 二○○五年  月   日   附件2 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企业年金方案的决议(样  式)                                ××××公司于  年 月 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公司企业年金实施方案。会议认为,我公司按时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经济效益较好,并有健全的民主协商机制,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精神,公司所指定的企业年金实施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切合公司实际,有助于激励公司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会议表决结 果:应到  人,实到  人,同意  人,反对   人,弃权  人,通过《××××公司企业年金实施方案》。  ××××公司 二○○五年 月 日     附件3 ×劳社年金回执第    号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回执(样式)      ××公司:   经审核,你单位企业年金方案符合劳动保障部第20号令、第23号令和粤府办[2004]81号文件精神,准予备案。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二○○五年   月   日   附件4 ××公司企业年金实施方案(样式)   一、目标和原则   第一条  (建立企业年金的主要目的和法律依据)   主要目的一般涉及员工目标和企业目标两方面。员工目标是为员工提高养老金待遇;企业目标是吸引和留住人才,调动员工积极性,增强企业凝聚力。也可以提及国家目标,那就是为基本养老保险提供有力补充,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要突出员工目标,把员工目标放在第一位。因为企业目标的实现依赖的是员工是否充分认识和感受到企业年金带来的利益。提及国家目标是表明企业响应国家政策鼓励的积极态度,也为企业年金方案的审批创造了有利条件。   法律依据要涉及本方案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一般包括《劳动法》、中央政府有关企业年金最主要的一部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落实上述中央政府的企业年金法规的具体指导性文件。必要的时候,法律依据还可以提及企业有关决定建立企业年金的决策文件。   第二条(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是制定年金方案具体条款的原则性依据。具体条款的内容不得违反基本原则。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基本原则至少要有以下两条原则:效率原则和调整原则。效率原则指的是资金分配的原则,即根据员工的工作业绩、贡献大小来分配企业缴费的资金,激励员工努力工作;调整原则是指企业会根据企业经济状况的变化适时调整缴费水平,企业年金发展与企业经济状况、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基本原则中也可以涉及其他比较重要的方面,如计划模式(缴费确定型、待遇确定型或混合型),管理方式(自我管理还是委托管理),匹配缴费(企业缴费建立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适当补偿中老职工、退休员工(针对国有企业,企业年金承担一定的补偿基本养老保险改革的历史债务的责任)等。   二、实施范围   第三条  (参保条件)   确定员工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条件,如:正式职工,满足一定的工作年限(一般为1年),或者明确将某几类员工排除在外。   三、缴费办法   第四条  (谁缴费、缴费比例和资金渠道)   明确缴费主体,并说明个人是否缴费;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比例,缴费比例一般有上限限制(最高不超过×%);说明企业缴费从成本中列支的比例、剩余比例的资金渠道。   第五条  (企业缴费的分配办法)   (分配比例)首先说明是否按相同比例为参保员工分配企业缴费资金。如果是,说明具体的比例;如果不是,要先为员工分层(哪些员工属于哪个层级),然后说明不同层级的分配比例。   (特殊群体)如果需要对某些特殊群体(国有企业中的已退休人员和中人、获得高层次奖励的人对企业有突出贡献的人等)给予特别的缴费,要在这里具体说明针对哪些人、奖励性特别缴费的额度或比例。   (优先次序)如有必要,这里还要对企业经济状况不好导致资金不足、不能为所有应参保员工缴费的情况下,不同层级员工缴费的优先次序做出说明。   四、管理方式   第六条  (受托人条款)   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说明理事会的人员组成和主要职能。理事会的详情可在附件的理事会章程中具体表述。   第七条  (自我管理或委托管理)   自我管理仅限于受托人,要具体说明自我管理的形式。对于委托管理,要说明哪些职能(业务管理、基金投资、基金托管)需要委托。   第八条  (委托机构的选择)   说明选择委托管理机构的基本条件。可参照国家有关委托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来确定。   第九条  (监督条款)   说明各管理机构的相互监督关系,以及接受来自政府机构、社会机构的监督。   五、业务管理(或账户管理)   第十条  (独立管理)   这一条针对由理事会直接管理企业年金资产(自我管理)的情况,要求企业年金基金必须与企业其他资产完全分开,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私自内部拆借和挪用。如果是委托管理, 第十一条  (账户建立和记录)   账户管理机构为每个参保员工建立个人账户,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计入个人账户。账户记录方式:按月或按季、年,具体的时间(×月×日前计入)。账户资金投资收益的记录。   第十二条  (账户信息告知)   企业年金理事会定期向员工告知账户信息,包括缴费月数、企业缴费额、个人缴费额、投资收益额、资金积累额等。   第十三条  (账户转移和继承)   账户完全转移的最低工作年限要求。不符合工作年限要求的个人账户的处理:个人缴费及收益完全转移,企业缴费及收益不转移或部分转移。无法转移的情况处理:员工的新单位未建立企业年金,账户可继续保留,正常运营,退休时仍可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死亡后的账户继承: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第十四条  (特殊情况的账户处理)   包括出国、参军、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犯罪等特殊情况。原则上,不论何种情况,都应该保护他们的养老金权益。   六、投资管理   第十五条  (投资机构的职能)   根据政府出台的企业年金投资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确定投资机构的主要职能。   第十六条  (投资政策)   设定最低投资回报率;达不到最低投资回报率的处理;超过最低投资回报率的利益分享办法。选择可用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投资工具,确定每种投资工具的最高或最低的资产份额。投资政策可随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调整。对监督投资管理机构的具体办法做出规定。   七、待遇支付   第十七条  (待遇支付条件)   要求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也可以灵活一点,允许员工在法定退休年龄之后自愿选择领取养老金的时间。   第十八条  (支付方式)   可以按月领取。也可以给予员工选择权,让他们自己决定支付方式。对于缴费年限较短,账户积累额较少的情况,可以允许一次性支取。   八、方案调整   第十九条  (方案调整)   在企业年金计划运行过程中,企业年金理事会有权根据情况的变化,对企业年金方案部分条款进行调整。方案调整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条  (政策性调整)    理事会将依据国家有关企业年金的政策变化,对企业年金方案中不符合新政策的条款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缴费调整)   理事会可根据企业方的要求,在企业经济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对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水平进行相应调整。   九、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解释权)   企业年金理事会负责对本方案进行解释。   第二十三条  (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年××月开始实施。     附 件   1. 养老金替代率测算结果   选择不同年龄、不同层级、不同工龄的员工,假定不同的工资增长率、投资回报率、缴费费用测算模型预测他们的养老金金额和替代率,供所有员工参考。2.企业年金理事会章程   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 理事会成立的缘由 ·  理事会组成人员要求  · 成员的任职资格条件  · 理事会的内部组织结构 · 内部各部门的具体职能   · 选择委托业务管理机构的条件和程序  · 选择委托投资机构的条件和程序   · 选择托管银行的条件和程序  · 监督委托管理机构的具体办法                 广东省企业年金合同备案与信息报告制度     为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保障部第20号令)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保障部第23号令),加强对企业年金基金的监管,推进企业年金市场有序健康发展,保护企业年金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合同备案和报告报送时间     第一条  企业年金基金委托人(简称委托人)在按规定程序选择受托模式和受托机构后,应按规定签署书面受托管理合同。   企业作为委托人之一,应在受托管理合同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条  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简称受托人)选择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简称投资管理人)后,应按规定签署书面委托代理合同。   受托人应在账户管理合同、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条  受托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和年度结束后45日内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季度和年度基金管理报告,其中年度基金财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向相关的业务监管部门提交管理报告。   第四条  账户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和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季度和年度账户管理报告,并向相关的业务监管部门提交管理报告。   第五条  托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和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季度和年度托管报告及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向相关的业务监管部门提交管理报告。   第六条  投资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和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交经托管人确认的季度和年度投资管理报告,并向相关的业务监管部门提交管理报告。   第二章  合同要件及报告内容     第七条 受托管理合同应载明以下要件:   1. 受托管理合同设立的目的、依据、原则,以及财产独立性的规定等。2.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督权、知情权、查询权、解聘权等的规定,以及及时缴费、提供企业和职工信息、向受益人提供查询等义务的规定。3.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独立的受托财产处置权的规定,收取管理费等权利的规定;依法审慎管理的义务、报告的义务等。4. 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受益权的规定,知情权和查询权的规定;受益权不得转让、担保和偿债,以及保密的规定等。5. 受托财产的管理:受托管理职责的规定;受托管理方式及内容的规定(具体指帐户管理、托管及投资管理方式及主要内容的规定)等。6. 受托的财务管理:受托财产建帐的规定;受托财产资金流的规定;受托财产负担费用的规定等。7. 信息披露及查询。8. 受托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和标准。 9. 受托合同生效、变更、终止和清算。10. 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第八条 账户管理合同应载明以下要件:   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督权、知情权及解聘权等权利的规定;提交有关帐户管理必要信息的义务,进行账目核对的义务,敦促企业缴纳账户管理费义务等的规定。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及时获得履行账户管理职责必需的资料及其他信息的权利,及时、足额取得账户管理费的权利;根据合同进行账户管理的义务,接受监督的义务。3. 账户记录及其规则。4. 缴费与分配。5. 转移、支付及退出。 6. 投资运营收益分配。 7. 信息披露及查询。 8. 甲方对乙方的监督与检查。9. 账户管理费的规定。10. 托管人的指定与变更。11. 账户管理合同生效、变更、终止。12. 违约责任及免责。   第九条 托管合同应载明以下要件:  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督权、知情权、查询权、解聘权等权利的规定;及时下达有关指令的义务、核对的义务等。   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取得托管费的权利的规定,根据乙方指令进行财产分配的义务,财产保管、会计核算、估值及与投资管理人核对、代理支付相关管理费等义务的规定。   3. 受托财产的托管:受托财产及托管财产的规定、帐户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交易席位)、财产保管、资金划拨、清算、会计核算、估值等的规定。4. 帐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的指定与变更。5. 甲方对乙方的监督与检查。6. 信息披露及查询。7. 投资风险准备金的管理、开户、存储等的规定。8. 托管费、受托费及投资管理费的计提与支付,计提与支付的方法与程序。9. 合同生效、变更、续签及终止。10. 禁止行为。11. 违约责任及免责。   第十条 投资管理合同应载明以下要件:   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督权、知情权、查询权、解聘权等权利的规定;制定和调整投资政策义务等。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取得投资管理费的权利,根据投资政策书进行投资组合设计、投资的义务等规定。 3. 委托投资资产的规定:初始资金的规定,新增及减少委托资产等的规定。4. 投资政策的制定与变更:资产配置的规定,投资策略的规定,变更条件及程序的规定等。5. 托管人的指定与变更:托管人变更的处理方式。6. 证券经纪商的指定与变更:证券经纪商变更的处理方式。7.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8. 委托投资资产估值。9. 投资管理人报酬。10. 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时间、标准及存储。11. 会计核算。12. 信息披露。13. 甲方对乙方的监督与检查。14. 合同生效、变更、续签及终止。15. 禁止行为。16. 违约责任及免责。    第十一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季度和年度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1. 报告期内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状况的总体描述。   2. 账户管理的评估:准确性、及时性、服务质量等。   3. 托管和财务管理的评估:资金安全性、估值准确性、履行对投资管理人监督职责情况等评估。   4. 投资管理的评估:业绩评估、归因分析、风险控制状况评估等内容;对于存在多个投资管理人的情形,在年度报告中还应包含综合排名、建议更换投资管理人等内容。   5. 受托管理自查: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的说明,如监督职责的履行情况,管理效率的评估,投资政策书的评估等内容。   第十二条  企业年金基金帐户管理季度和年度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1. 账户管理业务量的统计:账户数量(新开户、退出及转移)、缴费总额(企业缴费总额、职工缴费总额)、投资运营收益总额、支付总额(退休、转移、离职等)。   2. 履行账户管理各项职责的说明。   3. 对托管人的评估。   4. 工作失误的情况说明。   第十三条  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及财务季度和年度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1. 受托财产规模的统计:整体规模、委托投资资产规模、新增缴费金额、投资运营收益、支付总额。2. 财产保管情况的说明。3. 资金清算、交割、划拨、会计核算及估值情况的说明。 4. 履行对投资管理人监督职责的情况说明,以及对投资业绩及投资管理人的评估。5. 对账户管理人的评估。6. 工作失误的说明。   第十四条  企业年金基金季度投资组合季度报告及年度投资管理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1. 管理规模及收益;2. 资产配置比例;3. 前十大行业重仓股;4. 基金经理报告(年度投资管理报告);5. 投资绩效评估及归因分析:须包含调整投资政策的建议;6. 对托管人的评估; 7. 工作失误的情况说明。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及时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1. 有关当事人减资、合并、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决定申请破产或申请破产的;   2. 有关当事人出现财务危机、涉及重大诉讼和仲裁等影响自身存续的;   3. 有关当事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的;   4. 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发生《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禁止行为的(由受托人报告);   5. 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约定的(由托管人报告);   6.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市场价值出现大幅波动及有可能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的(由投资管理人报告);   7. 发生更换有关当事人的(由受托人报告)。   第三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六条  对委托人没有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年金计划及受托管理合同备案的,由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作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于没有进行年金计划及受托管理合同备案的年金计划,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七条  对受托人没有按照规定将账户管理合同、托管合同及投资管理合同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由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作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于没有进行相关合同备案的,选择的相关当事人不得进行账户管理、托管及投资管理业务,有关监管部门、交易所不予开户、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  对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没有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的,省劳动保障厅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将违规行为报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情节严重的,建议劳动保障部暂停或取消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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