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6—2007社会保险年度公费医疗住院床位费结

 
穗劳社医〔2006〕9号
  各有关单位、市公费医疗挂钩医院: 从2006年7月1日起,我市公费医疗住院床位费结算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科级及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的普通病房住院床位费最高结算标准为30元/床·天。 二、处级及处级以上级别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普通病房住院床位费最高结算标准以上述标准为基数,按处级人员1.5倍、局级人员2倍、副市级人员2.5倍、正市级及以上人员3倍的标准确定。 三、不同级别医院上浮标准按价格部门的规定执行。公费医疗享受人员住院实际发生的床位费用,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费用结算;等于或高于上述标准的,按上述标准结算。 各区、县级市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 ○ ○ 六 年六 月 十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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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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