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广州市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上
关于加强广州市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
穗劳社函[2006]159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我市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事劳动力中介服务活动的从业人员,必须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及考试。培训的主要内容为劳动力市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职业指导、劳动保障监察等。考试采用闭卷形式。
拟从事劳动力中介服务活动人员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和《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上岗证》(以下简称《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二、劳动力中介服务从业人员须按《上岗证》上指定的服务单位提供服务。
三、劳动力中介服务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证》及《上岗证》不得涂改或转让、租借他人使用;从业人员的服务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他人的《资格证》。
四、从业人员的服务单位如发生变化,从业人员应当在到新单位上岗后3个月内持下列有效材料到原发证机构申请办理换领手续:
(一)原单位同意调出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二)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三)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本人原《资格证》及《上岗证》;
(五)小1寸免冠彩照两张。
五、《资格证》或《上岗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并持下列有效材料向原发证机构申请补办:
(一)所属单位出具的遗失证明;
(二)遗失证件简要情况及申请补办报告;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大1寸和小1寸免冠彩照各一张。
六、劳动力中介服务从业人员上岗时应自觉佩戴《上岗证》,接受群众监督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检查。持证人违背职业道德,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证确认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法注销其《资格证》。
二○○六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