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失业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

 
穗劳社函〔2005〕664号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区退管机构,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现将《广州市失业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将有关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事项告知各参保人。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本局反映。 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办法,报本局备案后施行。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广州市失业人员办理 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工作规范 根据市政府《印发广州市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1994〕95号)和市政府《印发广州市改组转制企业职工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府〔1994〕103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现就本市失业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工作规范的老如下: 一、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社会失业人员,在达到规定年龄前3个月,凭本人的《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参保资料凭证到最后参保单位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打印本人参加养老保险电脑记录的基本资料和个人缴费历史,或登录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www.gzlss.gov.cn/sbjjzx)下载打印;凭打印的基本资料及个人缴费历史,到户口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下称:受理部门)提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申请,并填写《退休人员申请表》或《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 二、受理部门按政策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和相关资料进行严格的审核。 (一)受理部门对申请人填写的《退休人员申请表》或《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进行审核,发现与档案资料或事实不符的事项予以更正;对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予以批准(提前退休的尚需报本局审批)。 (二)对与打印的基本资料不一致的事项,指导申请人填写《参保人员个人基本资料变更申请表》(见附件,"单位名称"及"单位编号"栏不用填写,本表一式两份,由本人签字确认),受理部门核实后加盖业务章予以确认。对于视同缴费年限未录入信息系统或计算有误,或涉及需要变更资料的,也按此程序办理。 (三)对失业人员的本人缴费历史与其劳动手册进行审核,发现不符,或失业人员对缴费历史有异议的,提请其本人回原单位或到相关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更正手续。 三、受理部门到社保经办机构为申请人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应携带以下资料: (一)《社会保险增减员人员申报表(退休)》(一式两份),并加盖业务章;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 (三)已批准的《退休人员申请表》或《职工提前退休(职)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四)《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五)需更改电脑记录基本资料的,提供《参保人员个人基本资料变更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四、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申领资格及待遇标准后,打印《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核发表》及《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核定单》给受理部门及申请人留存,并收取相关资料。 五、本规范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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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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