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口市人事劳动保障局计算机网络的管理,确保网络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促进“金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开展,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局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网络管理是指对海口市人事劳动保障局计算机网络的网络结构、网络设备、网络信息、网络安全及网络用户的管理。信息中心作为网络管理部门,负责全局网络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与运行的协调。海口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各单位部门和个人在使用网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网络结构和设备管理
第三条 海口市人事劳动保障局计算机网络的所有设备,包括通信设备、网络线路、公共服务器及其他公共设备等属于海口市人事劳动保障局“金保工程”的固定资产,各入网单位部门和个人都应加以爱护。对任何违规使用或破坏网络设备的行为,应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海口市人事劳动保障局计算机网络的网络结构,包括子网和各入网的网络设备,网络结构由信息中心按有关要求和规定进行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严禁私自联网或私自改动网络结构,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子网和设备,信息中心有权拒绝其入网。
第五条 凡属于海口市人事劳动保障局的用户设备需要接入网络时,需向信息中心提出申请和登记,由信息中心按照有关规定统一规划和实施。信息中心对入网设备的名称、软硬件配置、接入端口、IP地址和安装的软件实行统一规范和管理,不定期检查其使用情况。
第六条 海口市人事劳动保障局的网络设备IP地址由信息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和分配。入网单位和个人应严格使用由信息中心分配的IP地址,不得盗用他人IP地址或私自乱设IP地址。信息中心有权切断非法的IP地址入网,以保证网络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 网络信息管理
第七条 网络信息是指通过网络发布、传送及存储在网络设备中的信息。网络信息系统由信息中心统一规划和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分级安全管理,不同的用户根据不同的用户权限获得授权范围的信息。
第八条 任何接入海口市人事劳动保障局计算机网络的单位和个人在通过网络发布信息时,都必须严格遵守《海口市人事劳动保障局信息上网管理暂行规定》。
第九条 海口市人事劳动保障局的Internet信息服务仅限于供用户查询与工作有关的信息,用户不得查阅其他无关信息和下载大量占用网络通信流量的信息。Internet电子邮件服务仅用于与工作有关的通信业务不得通过电子邮件传输涉密信息。
第十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网络信息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活动。信息中心在必要时采取技术手段,对用户使用的信息流量和网络资源进行配额管理,对用户进行内容监察。
第四章 网络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网络安全管理指为保证网络与网络信息安全进行的管理,由信息中心负责实施。任何入网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计算机互联网络的规定、制度和管理办法。信息中心、入网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网络用户必须按照所获得的权限使用网络的硬件资源、软件资源和信息资源,禁止未经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使用网络资源。信息中心负责网络的对外连接管理,未经授权任何网络用户不得以任何方式建立与其他网络互联。任何网络用户未经信息中心授权不得在网络上发布信息、建立网络信息处理系统和占用网络资源。
第十三条 网络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设备和服务的活动,包括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散布计算机木马程序和病毒、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不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随意复制或使用未经安全检查的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盗用他人帐号、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以及侵犯各种知识产权。
第五章 网络用户管理
第十四条 使用网络的单位部门和个人都是网络的用户。需要使用网络资源或使用机构内部计算机应用系统或信息系统的网络用户,应按有关规定向信息中心提出申请和登记,并由信息中心统一为网络用户分配授权的帐号和密码。
第十五条 网络用户必须妥善管理好使用网络资源的帐号和密码,严格保密,不得擅自转让用户帐号,禁止冒用他人帐号上网。长期使用网络资源的用户必要时应及时更改密码。凡因为管理不善导致密码泄露对网络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六条 网络用户在使用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名称时,应做到:注册通用网址的单位名称和在网上发布信息时使用的单位名称,必须与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相一致,不得变更或变相使用不规范的名称。
第十七条 网络用户应认真做好自身思想道德教育工作,严格自律,杜绝网络陋习。各单位部门领导必须重视对网络用户的监督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制度。发现问题要加以引导,及时处理解决。
第十八条 网络用户在使用中有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玩忽职守、造成资料丢失或机密泄露的,办公室和信息中心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冻结用户帐号或切断其网络等处罚。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报告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海口市人事劳动保障局
信息上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局计算机网络信息发布的管理,保障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和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计算机网络包括海口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内部办公网(简称内网)、门户网站和综合服务网(简称外网)以及今后我局建设的其他计算机网络。
第三条 凡列入我局计算机网络信息管理的部门和单位,必须遵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章 上网信息内容
第四条 凡属可以对外公开发布的通知、通告、政务公开、新闻活动以及业务相关的各类信息可以上外网,以便于更好地向社会公众服务。
第五条 凡属局内可以公开的内部通知、通报、通告、政务公开、财务公开、新闻等各类信息可以上内网,以提高办事效率,并有利于树立节约办公意识。
第六条 上网信息应当注重时效性和准确性,及时更新上网内容。
第七条 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各类信息一律不得上网。禁止在网上发布有损海口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形象的信息,不允许利用网络传播小道消息或进行人身攻击。
第三章 信息的采集、审批和发布
第八条 信息上网实行审批制度。凡拟在网上以海口市人事劳动保障局的名义发布的、并且以前未经局领导或我局上级部门领导审批过的信息,必须填写《上网信息审批表》,经所在业务部门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送局办公室审核和进行保密审查,再报分管局长或局长审批后方可上网发布。
第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指定专人(即信息管理员),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拟发布信息的收集、撰写、送审、发布,以及对网上已有信息的更新、维护。凡已经领导审批的信息,并且可以公布的,信息管理员应尽量上网。信息管理员应当保管好本部门、本单位的信息发布帐号。信息发布完成后,发布人员应在该信息审批表上签字。
第十条 上网信息底稿必须保留一个月,以备核查。
第四章 安全及保密规定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认真核实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严禁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严禁查看、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破坏稳定大局和不健康的信息。
第十二条 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上网口令,必要时及时更改。不许擅自转让用户帐号,不得冒用他人帐号上网。
第十三条 凡发现网络上有违规及有害信息,应立即通知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按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管理暂行规定者,将给予警告、中止网络连接等处理;触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