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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信访事项三级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政府办理信访事项的职能,规范处理信访事项的程序,提高信访事项办理质量,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将人民群众反映的信访事项处理在基层,根据《信访条例》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信访局对《信访条例》适用问题的解释(国法函〔2005〕253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信访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办〔2005〕10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行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三级终结”的解释
《信访条例》第三十四、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请求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核。若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信访条例》第三十四、第三十五条中“上一级行政机关”的含义,豫政办〔2005〕101号文件解释是:“原办理行政机关、复查机关是市级以下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原办理行政机关、复查机关是省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是指本级人民政府”。 二、关于“三级终结”的组织机构 根据豫政办〔2005〕101号文件要求,市、县两级成立本级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具体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对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职责。市、县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信访工作的副市长、副县(市、区)长任主任,副秘书长(政府办副主任)、信访局、司法局、法制办(局)分管业务的负责人任副主任,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政府工作部门也要相应成立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具体承担本部门对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职责。 三、关于“三级终结”的办理程序 (一)乡级人民政府办理的信访事项,应按《信访条例》规定的时限(60―90日)办理完毕,并向信访人出具处理意见书;信访人不服处理意见,在规定时限(30日)内提出复查申请的,由复查机关在规定的时限(30日)内进行复查,复查机关为县级人民政府;复查完毕后,信访人不服复查意见,在规定时限(30日)内提出复核申请的,由复核机关在规定的时限(30日)内进行复核,复核机关是市人民政府。 (二)县级人民政府办理的信访事项,应按《信访条例》规定的时限(60―90日)办理完毕,并向信访人出具处理意见书;信访人不服处理意见,在规定时限(30日)内提出复查申请的,由复查机关在规定的时限(30日)内进行复查,复查机关为市人民政府;复查完毕后,信访人不服复查意见,在规定时限(30日)内提出复核申请的,由复核机关在规定的时限(30日)内进行复核,复核机关是省人民政府。 (三)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不服处理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限(30日)内提出复查,而且在上级主管部门业务范围内有权处理的,复查机关为市级政府主管部门;信访人不服复查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限(30日)内提出复核申请的,复核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如果问题复杂,涉及多个业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无权处理,复查机关为县级人民政府,复核机关为市人民政府。 (四)市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不服处理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限(30日)内提出复查,而且在上级主管部门业务范围内有权处理的,复查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信访人不服复查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限(30日)内提出复核申请的,复核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如果问题复杂,涉及多个业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无权处理的,复查机关为市级人民政府,复核机关应是省级人民政府。 (五)实行垂直领导的政府工作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关为垂直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 (六)具有法人资格并且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地方企、事业单位,可作为信访事项的办理单位。信访人不服处理意见并在法定的时限(30日)内提出复查申请的,复查机关为企、事业单位的上级政府主管部门。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并在规定的时限(30日)内提出复核,而且在主管部门业务范围内有权处理的,复核机关应是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如果问题复杂,涉及多个业务部门,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无权处理的,复核机关为本级人民政府。 (七)省属、部属企业办理的信访事项,应按信访事项处理的性质以及处理权限,参照本处理意见实施。 (八)信访事项做出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后,信访人未在30日之内提出复查或复核申请的,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视为终结意见。 四、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不应纳入信访事项三级终结程序。 (二)受理信访事项的起始点不能在村民委员会一级或村民小组一级,同时,在企业内部不能实施三级终结。 (三)国家有关行业性法律、法规对政府部门办理信访事项另有法定程序的,依照行业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可以向企业的主管部门提出信访事项。企业无主管部门的,按照《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受理信访事项的责任单位。 (五)按《信访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信访事项需要进行听证的,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六)2005年5月1日之前尚未办理完毕的信访事项,应纳入《信访条例》规定的三级终结程序办理;已经办结的,各级受理机关要认真审查原办结意见,如果原办结意见事实清楚,结论准确,落实到位,信访人又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者理由的,应不再受理,并出具不再受理意见书。 (七)各级各部门要依法、按程序处理信访事项,对于在复查复核过程中,超越或滥用职权,应当作为而不作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或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做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依据《信访条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由信访、司法、法制等部门人员组成常设机构。市级配备一定数量的业务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政策理论水平高、协调能力强的信访督查专员,县级可配备一定数量的信访督查员。 (九)各级各部门要依据通知精神,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制定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工作办法。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制,从2006年5月1日起执行。原洛市信领字〔2005〕24号文件即关于印发《洛阳市处理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实施意见》(试行)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洛阳市×××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书 二○○六年四月十日 附 件
洛阳市×××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
意 见 书
(200 ) 号 一、信访人代表(1-5名)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文化程度、住址或单位 二、信访人反映(申请复查、复核)主要问题 三、调查(复查、复核)情况 四、处理(复查、复核)意见 五、告知意见:如不服本处理(复查)意见,应在30日内持处理(复查)意见书和请求复查(复核)申请书向×××行政机关(或×××人民政府)提出复查(复核) 六、主持复查复核领导姓名、职务。 常设成员姓名、职务;相关部门人员姓名、职务。 七、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印章制作参照市政府复查复核专用章)、时间。 八、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书送达信访人时间、签字。 注:第五项告知意见:必须写明是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还是申请信访复查;必须写明信访人到哪一级政府、到哪级法院、到什么机关进行申请复议、诉讼、复查。不能简单写成“到上级政府、人民法院、上级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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