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高温期间职工劳动时间管理的通知
苏劳社监[2006]28号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当前持续高温,我局正在组织开展高温季节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和开展遵守国家工时规定情况专项检查活动,在检查中发现一些用人单位在高温期间仍在组织职工超时加班加点,严重影响职工身心健康,为确保高温期间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杜绝因工作时间过长而导致恶性事件发生。现对加强高温期间职工劳动时间管理通知如下:
各用人单位在气温超过36℃时,禁止用人单位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组织生产,以保证职工有充分的休息时间和睡眠时间,克服高温疲劳作业,杜绝恶性事件发生。
高温期间,露天作业的用人单位在组织职工露天作业时,严格遵守“避中间”措施,即不得在中午12:00至15:00期间组织露天作业,防止中暑事件发生。
安排职工从事高温作业的,每天可以适当缩短2—4小时工作时间;高温作业场所必须配备30℃以下的休息室,增加工间休息时间与次数,确保高温岗位职工的安全与健康。
各用人单位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以上要求,并按规定做好各项防暑降温工作,落实各项高温期间的劳动保护措施。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宣传与督促指导工作,并通过正在开展的专项检查活动予以贯彻落实,如高温时间持续较长,将适当延长专项检查时间,在检查中对一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侵害职工权益的,要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