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
近年来,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在保障职工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仍有一部分用人单位存在瞒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的行为,拖欠社会保险费的现象在少数单位也还时有发生,这些行为和现象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参保缴费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合肥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58号)精神。今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审计局、市统汁局和市总工会将继续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稽核范围
全市范围内参加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单位,重点是上半年未申报、稽核的缴费单位及部分大型企业、重点行业、欠费企业和事业单位。
二、稽核内容
(一)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以及变更、注销登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关证件是否真实有效。
(二)参保单位是否按规定申报缴费人数,应参保职工是否全部参加社会保险。
1、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城镇企业及其职工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3、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4、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5、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医疗保险。
6、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三)参保单位是否按规定申报缴费基数,有无少报、漏报、瞒报的行为。
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应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工资总额即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收入的构成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省劳动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2005]36号)规定执行。除以下不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外,均应作为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
1、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颁发给职工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如:因某项工作完成出色,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发给单位的先进单位奖、先进个人奖。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职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等。如:单位为职工建立的养老、住房、医疗等个人帐户的基金、部分单位对办公用品、医疗费等费用实行包干,并发给职工个人。
3、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砂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5、专门工作报酬。金融单位发给出纳、会计人员的点钞风险补贴、风险奖金;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媒体、报社部门发给工作人员的稿费;邮电部门支付的报刊代办发行费。
6、按规定出差应报销的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差旅费和安家费。如:单位给下乡锻炼、脱产学习,到基层单位参加扶贫解困的人员发给一定的补助。
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费用。
8、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如:年终按集资额发给职工的红利或劳务费等。
9、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按国家规定支付给职工的医疗补助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等。
10、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11、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2、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3、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四)参保单位是否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无拖欠社会保险费的行为。
三、稽核方式和时间
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和市总工会抽调专人组成检查组,自2006年8月18日至9月18日,对各类缴费单位进行实地检查。
有关检查的情况,将分期分批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未按规定申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的单位,责令限期重新申报,逾期不申报的,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省政府《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对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依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总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四、稽核的组织
为保证对稽核工作的领导,成立稽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稽核方案并组织实施。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和市总工会有关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稽核活动的协调组织。
五、有关要求
近几年来,各缴费单位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稽核工作高度重视,给予了大力支持和配合,整体推进了我市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工作的规范发展。为更好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企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请各单位人事、财务部门继续及时、准确提供年度劳动情况年报、财务决算报表等有关资料,并积极配合检查组依法组织进行的稽核工作。
特此通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合 肥 市 财 政 局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合 肥 市 审 计 局
合 肥 市 统 计 局
合 肥 市 总 工 会二〇〇六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