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未

    (四)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县、区要对本次检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包括检查单位数、涉及劳动者人数,查处非法使用童工人数,非法介绍童工
就业人数、行政处罚件数、金额等基本数据),并于2006年8月25日前报送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科。联系人:覃新湖,电话:5505386,传真:5505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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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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