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劳社办发〔2006〕14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
经市政府决定,从2006年9月1日起,我市各区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
一、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每月为580元。
二、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万盛区、双桥区、长寿区、江津市、合川市、永川市、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南川市每月为480元。
三、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每月为440元。
四、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每月为580元。
从2004年5月1日起执行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停止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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