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2004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广东省2004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4301号)精神,结合揭阳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决定对揭阳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揭阳市区、普宁市、揭东县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每月330元调整为每月410元。
二、惠来县、揭西县、普宁华侨管理区、大南山华侨管理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每月300元调整为每月377元。
三、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4年12月l日起执行。